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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9 14:57:08   作者:   点击: 5517 次

平山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委组织部2017年8月29日印发《关于河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组字〔2017〕24号)精神,坚持组织同意、律所认可、以派为主、以选为辅原则,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经市律师行业党委二届十二次会议研究,制定《石家庄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管理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石家庄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石家庄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印发《河北省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通知(冀组字〔2017〕24号)精神,结合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党组织选派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的中共正式党员到无党员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市律师行业党委负责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同时接受辖区司法局党组织和组织部、两新工委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选派

第三条 在全市未建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对软弱涣散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也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定点帮扶。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工作坚持组织同意、律师事务所认可、以派为主、以选为辅的原则。针对各律师事务所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地域归属(管辖)等党建工作需求,选派为人正派、党性强,具有较高党建工作能力并具备相关律所建设和法律专业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五条 担任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党性原则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善于与律师群众沟通交流;

(四)具有一定的律师业务知识和律师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 选派办法:

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必须选派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具体负责该所党建日常工作联络和有关工作的开展。

中心城区(市直律所和市内四区律所)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由市律师行业党委选派;各县(市、区)无党员律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由辖区司法局选派。

经书面请示市律师行业党委研究同意后进行党建工作指导员人员和工作岗位调整。人员和工作岗位调整后须及时上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领导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和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正确实施,确保律师事务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推动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协助律师事务所抓好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工作。对已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的,积极协调沟通,帮助建立党组织;不够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指导帮助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

(三)做好流动党员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口袋党员”“隐形党员”亮明身份,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加强对未转入组织关系党员的教育管理。

(四)做好律师事务所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向党建工作指导员所在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提出发展意见。注重在业务骨干、优秀人才、重要岗位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层人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为律师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五)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及时反馈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支持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扩大党在律师事务所的号召力、组织力和影响力。

(六)协助律师事务所运用好微信公众号、网站和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七)及时向律师行业党委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律师行业党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要求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党建工作,了解掌握律师的思想状况,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市律师行业党委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变更、转让、撤销、兼并及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和相关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坚持以引导为主,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善于和律师交朋友,通过交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三)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帮助律师事务所制定党建工作计划,督促律师事务所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要统筹兼顾,注意理顺党建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使之成为推动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动力。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为5年。任期满后,经考核能够胜任工作且圆满完成任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其他未建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继续任职。任期内,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经本人或派驻单位提出申请,律师行业党委研究同意。

第十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实行《工作日志》制度,按照全省统一《工作日志》格式和要求,详细记录履职尽责情况,定期向律师行业党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统一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岗到位情况、工作开展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日常表现和个人总结为基本依据,充分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意见建议,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作为上级党组织年度评优评先依据。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经律师行业党委研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第十三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新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召开党建工作指导员交流观摩会和业务培训会,交流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六章 保障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在无党员律师事务所积极培养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市律师行业党委原则上优先考虑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培养发展党员。

第十五条 市律师协会从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经费,每个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月100元的工作补助,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行政事业机关在职人员不拿取工作补助。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原单位工作、工资待遇、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及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不得在派驻律师事务所领取报酬和投资入伙。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各地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派驻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一定比例的党建工作经费,为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