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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7 16:24:10   作者:   点击: 8606 次

平山县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你们。

附:

石家庄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律师工作管理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安置帮教中心:

现将《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6日

                                                        石家庄市司法局

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市专业技术人才与职称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人才兴冀工程”战略部署,着眼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服务方式,促进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使用紧密结合,力争通过3至5年时间,逐步建立评价科学、机制完善、放管适度、责任明确、服务便捷的职称制度,确保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为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汇聚人才,为全市“4+4”现代产业发展和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提供人才支撑。

          二、申报推荐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推荐范围

按照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的限制,凡在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都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

      (二)申报推荐原则

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水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三)申报推荐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4、符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符合公证、律师等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四)不得申报的情形

          1、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2、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3、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4、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下人员;

5、行业等其他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三、工作时间安排

1、7月中旬,安排部署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

2、7月12日,完成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领取评审表和档案袋;

3、8月上旬,审核高级申报材料原件;

4、8月中旬,组织中级申报资格“双随机”检查;

5、8月下旬,收取高、中级职称申报材料;

6、9月底前,完成高级职称资格审查,以及申报人员信息汇申报材料交接工作;

7、10月底前完成各专业中级评委库调整。

四、申报的渠道

(一)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公证工作管理处、安帮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逐级申报推荐、审核、评审,人事警务处配合。

(二)非公领域申报途径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21号)的有关要求,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职称评审。

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如公证处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地与户籍地、人事关系所在地不一致的,经户籍地、人事关系所在地人社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工作地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单位与档案管理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经档案管理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便利原则自主选择申报单位,向所在的县(市、区)职改办进行申报。申报职称,原则上应提供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申报单位(工作单位临时变动的,可含原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社保凭证(参保缴费记录)。各县(市、区)职改办将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明确受理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为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公证工作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等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职称评定后,报人事警务处备案。

       五、申报推荐的程序

       申报推荐要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3〕3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严密组织,确保程序规范、公开公正。

(一)申报推荐工作部署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安排,部署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1、核准申报推荐数量。根据申报推荐数量控制原则,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结合公证岗位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核算公证年度申报推荐数量,2019年7月12日前统计汇总后,填写《石家庄市职称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表一、表二),报市职改办备案确认。申报推荐数量一次性备案核准,一般不再追加。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用核准申报推荐数量。

          2、建立申报推荐组织。局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长为局党组书记刘志魁、局长郑国良,副组长为张仲、高新展、马剑、梁宏斌,成员为李铮、贾香婷、孙进秀、张伟、有关处室(单位)人员。

3、申报推荐量化标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的要求,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科研、唯论文的倾向,坚持重职业道德、重能力素质、重业绩贡献的评价导向,严格依据河北省公证、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开展申报推荐;要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决定,不得搞“一言堂”,领导个人拍板;要树立导向思维,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申报推荐量化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任务及成绩;(2)工作经历与能力;(3)科研成果或科研项目;(4)专业奖励;(5)著作、论文;(6)综合奖励(荣誉称号);(7)答辩水平;(8)年度考核情况;(9)学历(学位);(10)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11)继续教育;(12)其他能反映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内容。

4、公开公示。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安帮中心等单位要在明显位置或单位网站,公开职称申报推荐程序、申报推荐量化标准、公证员、律师职称申报条件,并对核准备案的本单位申报推荐数量进行公示,时间为5-10天。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根据时间安排和评审要求,依据公证、律师等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以及年度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人员认真学习申报条件和要求,并认真填写《申报评审XX系列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如实提交学历学位、科研成果、论文论著、业绩贡献、获奖情况等相关材料。申报等级要符合评审条件,所填内容要准确,提交的材料要详细、真实,能反映本人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三)单位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公示

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责任单位要对申报的材料把好第一关,重点核实申报等级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提交的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公开述职

召开述职会议,由各单位考核小组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须实事求是地阐述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及业绩情况。

(五)考核答辩

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答辩。

(六)考核评议

考核小组根据公开述职、考核答辩、申报材料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客观公正评议。

(七)量化赋分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个人申报材料,按照单位申报推荐量化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要科学合理界定科研、论文、奖励等情况,坚持标准一致,确保公平公正。

(八)综合排序和确定人选

考核小组依据量化赋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填写《申报晋升人员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排名表要分别填写得分排名和推荐排名。单位领导依据考核、排序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申报推荐人选。

(九)申报推荐结果公示

在单位明显位置或通过单位网站,公示本单位申报推荐结果。一是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推荐人员名单;二是《申报晋升人员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三是申报人员《申报评审XX系列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四是学历、资历、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工作量、工作总结等材料。公示时间一般为5一10天。申报材料不经公示的,一律不准推荐参评。

        (十)单位组织申报人员组卷并上报

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组织申报人员按要求组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申报评审XX系列XX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的“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XX同志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符合任职条件,准予申报),审核人、负责人签名,申报人、推荐单位的领导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上签名后推荐上报。按照《河北省职称申报信息管理系统》相关要求,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信息进行录入并随卷宗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在编公证员报局公证工作管理处,非在编人员报有关县(市、区)人社职改办。

申报材料组卷要求

经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后,组织申报人员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填报申报评审材料。

(一)申报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

            (1)人社部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原件),申报中级职称一式两份,申报高级职称一式三份,材料规格A4纸;

2)《申报评审XX系列XX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3份(原件),需本人填写的内容必须机打,不得手写。一份用于单位公示,两份放入申报材料袋中;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4)职业道德评价表(原件);

5)申报晋升人员量化评分推荐排名表(原件);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7)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原件);

8)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原件);

9)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

10)职务任免文件或工资表单(复印件);

 (11)社保缴费记录(原件);

 (12)申报推荐公示网站截图或现场照片(原件);

 (13)学历、资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工作总结(原件);

任现职以来近几年(申报晋升所需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情况一览表(原件);

任现职以来近几年(申报晋升所需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鉴定表(复印件);

15)业绩成果:

各种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科研立项、结项及科研成果鉴定(复印件),效益证明(原件);

(16)论文、著作:

                  论文(复印件);

                著作(复印件)。

(二)组卷要求

1)材料袋要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材料袋封面;

2)除评审表、一览表外其它材料装订成1册;

3)采取A4纸大小装订;

4)要装订整齐,装订册封面和目录要按照统一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排版打印;

5)装订册要按照规定的装订目录顺序装订,全部标页码,页码编写在每页右下角,且和目录对应。按目录分类顺序对个人申报材料相应进行分类,对目录中二级目录以下的材料顺序,申报人员可自行排序;

6)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论著等使用复印件;

7)材料袋封面和装订册封面需加盖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公章;

8)呈报的评审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上述各类表格、材料可通过市职改办QQ工作群下载。

           (十一)主管部门审查并上报

报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在《评审表》、《一览表》签署推荐意见,审核人、负责人签名后,按规定时限报市人社局职改办。

(十二)人社局职改办资格审查

按照管理权限,人社局职改办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并在《评审表》、《一览表》签署呈报意见,审核人、负责人签名。资格审查前,要适时组织申报材料原件审核,中级申报材料原件由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职改办负责审核,高级申报材料原件由市职改办负责审核,审核人要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签名。

(十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

申报材料经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查后,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各级评委会。高级申报材料由市职改办报送省各专业高级评委会,中级申报材料由市职改办送各专业中级评委会;初级申报材料由市直部门、县(市、区)职改办送相应专业初级评委会。

六、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按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资格审查是申报推荐的重要环节,是提高职称评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评审前对申报材料把关的最后一道关口。(一)资格审查的权限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51号)的有关规定,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由市职改办负责,中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由市直部门、县(市、区)职改办负责。

        (二)资格审查的总体要求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要按照申报材料的组卷类别、数量和组卷要求的有关规定,对照申报材料目录,查看申报材料排序是否与目录一致,是否有缺项、漏项。要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的填报内容认真核对,查看填写内容是否与送审材料相符合;工作内容和时间是否在任现职期间完成,完成的成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是否一致;是否有漏填错填情况;单位负责人和申报单位是否签字盖章、是否填写日期等,确保《评审表》、《一览表》和申报材料内容一致、填写规范、齐全完备。

       2、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按照省职改办《关于杜绝职称申报推荐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冀职改[2013]65号)文件要求,采取审阅卷宗、网上查验、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重点查处假学历、假资历、假业绩、假论文、假身份等,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对申报材料的时效性进行审查,提供的业绩成果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3、审查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按照河北省各专业(系列)申报评审条件,重点围绕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认真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变通。同时,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的要求,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科研、唯论文的倾向,坚持重能力、重贡献、重创新,把具备真才实学、能力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到评委会。

     (三)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要按照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根据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以及有关职称评审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坚持条件标准,确保申报材料质量。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业道德审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2号)明确提出,要突出评价职业道德。公证、律师等要把政治思想条件摆到首位。公证工作管理处、律师工作管理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受过党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的、年度考核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公示排名靠后的、因弄虚作假被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未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的、未提交《职业道德评价表》或行业职业道德评价材料的,以及有其他纪违规行为或违反行业职业道德的一律不得申报。

        2、学历审查

学历审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鉴别学历的真伪。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学历信息查询,组卷时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教育部学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扫描备案表上二维码,即可查阅相关学情况。2001年以前的学历证书,主要通过人工核验比对的方式看证书上的字迹是否清晰规整、排版是否规范、学校印章是否式整齐,学校名字、专业设置、校长签名等是否与历史一致等如确有疑问,也可通过调阅申报人员学籍表等材料进行佐词核实。

二是公证员、律师的职称评定要严格审核是否具有公证员资格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3、任职资历审查

按照我省现行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以及公证、律师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晋升职称必须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

         4、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审查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包括年度考核情况、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等。公证、律师按本专业有关要求落实。

5.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审核

公证、律师按本专业评审要求落实。

(四)资格审查的有关制度规

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3〕64号)规定,在资格审查阶段实行入闱管理。要抽调品德好、负责任、懂业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真落实审查签名负责制,每审查一卷申报材料,都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上签字确认,未经审查签字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否则退回重审。签字的《一览表》要在市职改办长期备案待查,“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出现问题,根据签名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要将资格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报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

机关纪委要对职称评定进行全程监督。要完善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使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要诚实守信,自我约束,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确保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加强工作督导

坚持“五实督导”,不走过场。做到“五实”。一是到实地,现场指导检查;二是摸实情,摸清申报单位的工作情况;三是办实事,真正为申报解决疑难问题;四是落实处,督促各单位真正把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五是收实效,通过努力把申报推荐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做到位。

(二)主动接受监督

要通过媒体、本部门网站或传统方式,向申报人员公开相关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申报人员投诉,对反映的问题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要主动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进一步落实职称申报评审公开公示制度

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3]6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公开公示工作。一是职称申报要做到职称政策、空岗情况、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个公开。公示期为5至10天。二是资格审查结果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报人。三是职称评审结果要在评委会办事机构网站、人社部门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人员,方可下发任职资格通知。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要高度重视职称工作中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一是加强教育,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增强自律意识,讲究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虚构、夸大与失真。二是严格实行“双承诺”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积极探索失信联合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五)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花

2003年,由原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分别对申报人员、有关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理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申报人员涂改任职资历、学历、考核档次以及各种有效证件者,取消本人当年申报资格,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2、申报人员提供假论文、假成果、假证件,剩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3、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其申报评审资格一票否决,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4、对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审查或举报查实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已发资格证书者,予以收回,并按上述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5、工作人员帮助申报人员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取消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外,还要对主要失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7、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造成评审结果不公的评审委

员会,由人社职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一级职改部门批准后,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要对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8、申报单位未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公示的,一律不准申报评审。

9、各级领导及从事职改工作的人员,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上述内容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河北省律师系列 一级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二级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3、三级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4、石家庄市四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5、河北省公证系列一级公证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6、河北省公证系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7、河北省公证系列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8、石家庄市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