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和防范我协会会员的执业风险,结合近期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情况,为避免和防范我协会会员的执业风险,特发布以下风险提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近期在市律协查处的投诉案件中,一些会员因存在假借法官的名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规行为或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规行为,而受到行业纪律处分。这些会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为了给自己牟取更多的不当利益,假借办案人员的名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明示或暗示当事人支付额外费用酬谢办案人员,最终被协会调查核实。此行为,不但使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蒙上污点,而且损害了整个律师行业的职业形象。
鉴于此,市律师协会希望引起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意和重视,做到依法依规代理案件,规范自身执业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