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在近几年的工作中发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被投诉及实习违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让实习人员依法依规实习,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尽职尽责的履行指导和监管义务,提高实习质量,为将来依法执业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将实习违规典型案例公布,以期达到警示教育之目的。
一、潘某某虚假实习、实习期以公司员工身份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违规案例。
2021年2月,某机械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投诉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潘某某,称潘某某在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实习期间,向多家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不同的公司员工身份出庭代理民事案件诉讼,并提供了15个案件的法律文书,要求律协对潘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经市律协调查发现,潘某某以保留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方式到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实习期间仍旧以原单位及原单位子公司员工名义代理多起民事诉讼案件,其并未真正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之情形。根据《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潘某某申请实习提交的实习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以欺诈手段取得实习登记,其实习无效,据此,潘某某因违规未申请律师执业。
附:《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柴某某实习期以律师名义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向当事人承诺办案结果的违规案例。
2019年11月,崔某某向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投诉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柴某某,称其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所代理谈判,该律师所指派实习律师柴某某承办,柴某某业务能力差,工作态度不认真,立场不明,办事效力差。同月,柴某某的指导律师董某某向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投诉柴某某并要求解除指导关系,称柴某某在实习期间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不接受指导律师的批评教育,不改正违规行为,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监督管理。
经市律协调查发现,在代理崔某某非诉案件中,柴某某受律所指派确系一人陪同委托人谈判,该律所并无其他执业律师参与,且崔某某称呼柴某某为“柴律师”,律所商务人员董某某在谈话中确实也称呼柴某某为“柴律师”,对此称谓柴某某予以默认,柴某某存在受律师所指派以律师名义独立承办律师业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代理邱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中,柴某某与邱某某的微信聊天中显示,邱某某问“立上案了吗?有多大希望?”时,柴某某回答称“这个案子肯定能胜诉的”,柴某某在实习期间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向当事人承诺办案结果的违规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基于柴某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柴某某警告的行业处分。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
(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三、李某某实习期在网络上公开辱骂、恐吓他人发表不当言论、以律师名义独自解答法律咨询、对外宣称自己为律师的违规案例。
2023年4月,张某向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投诉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李某某,称李某某在快手直播间和微信群多次公开组织粉丝网曝辱骂造谣诽谤恐吓张某,并将张某个人信息在平台上公开,在快手上辱骂韩某某,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某在快手直播间独自解答法律咨询等,要求对李某某实习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供了快手平台上的李某某的部分直播回放视频以及截图等证据。
经市律协调查发现,李某某在快手直播间直播过程中确实存在存在辱骂、恐吓张某、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李某某在快手直播间独自公开解答过法律咨询,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承办的业务之一,李某某在网络平台上注册“李某某律师某某所”账号,以律师名义独自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律师名义独自承办法律事务,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某在快手注册的账号名为“李某某律师某某所”,李某某在调查询问中也承认曾使用过该账号,在直播间粉丝称呼其为“李律师”,其也未进行解释说明,李某某存在对外公然宣称自己为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基于李某某的上述违规行为,给予李某某警告的行业处分。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
(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四、李某某实习期以律师名义发送律师函违规案例。
2023年6月,某公司向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投诉河北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发送律师函描述案件事实不属实,要求协会进行查处。协会在受理后审查中发现该所实习人员李某某以律师名义在律师函中署名,转交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调查处理。
经市律协调查发现,李某某作为实习人员确实在该律师所发送的律师函中以律师名义署名,应认定为以律师名义承办法律事务,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基于李某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
(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五、何某某实习期以律师名义独自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案例。
2023年1月,杨某某投诉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某1、何某2,称其委托该律所何某1代理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时 何某1律师未出庭参加庭审,而是由实习人员何某2单独出庭,要求协会进行查处。
经市律协调查发现,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某委托后,指派何某1、何某2代理,何某1未出庭参加庭审,何某2出庭时处于实习期间,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何某2后于2023年6月12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
何某1作为何某2的指导律师,明知何某2当时系实习人员,仍放任其单独出庭,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规;何某2在实习期间单独出庭代理案件,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给予以上调查核实的违规事实,分别给予何某1、何某2警告处分。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二)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六、熊某某未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自己审核作业、指导律师赵某某未尽指导职责违规案例。
河北某律师事务所赵某某律师指导的实习人员熊某某提交的实习作业名称为辩护词,但内容却系民事案件广告合同纠纷代理词内容,且内容较为简单,实习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辩护词和代理词,指导律师没有尽责审核指导,作业点评评语为“格式正确,内容充实,内容详尽,是一篇较为合格的辩护词”,且该项作业提交时间显示为春节假期期间,系统显示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操作IP地址一致。
经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核实,该实习人员未按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作业,指导律师未尽职尽责指导审核,并将指导律师的考试考核系统账号交由实习人员管理,由实习人员自行操作审核自己的作业,实习弄虚作假,违反了《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此,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指导律师赵某某进行了电话约谈。
附:《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 指导律师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六)督促并确保实习人员能够专职实习(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外);
(七)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的指导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实务训练考核】 实务训练考核由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本会共同负责。实习人员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试考核系统提交实务训练作业,由指导律师和本会逐级审核。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考试考核系统提交的每项实务训练作业需亲自审核,并对该项作业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点评;提交到本会审核的实务训练作业或者指导律师的点评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业务基本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教考委有权予以驳回并明确理由;该项实务训练作业连续被驳回两次的,视为该月实务训练任务未完成,考试考核系统将自动锁定该月任务,待实习期满后,由实习人员提交本人和指导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解锁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会审核同意后解锁,实习人员继续完成实习任务。
第四十四条【抽查考核】 实习期间,本会根据实习管理需要或者投诉举报,不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抽查考核,并将抽查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抽查考核中,发现实习人员存在虚假实习行为的,由本会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发现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实习禁止行为的,为抽查考核不合格。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抽查考核,可以采取约谈实习人员及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及到律师事务所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等方式进行,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实务训练档案、遵守实习纪律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意见。
七、王某某照抄考试考核系统文书范本、未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指导律师王某某未尽指导职责违规案例。
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指导的实习人员王某某第6个月作业民事答辩状(法人),系实习人员从系统中指导手册法律文书范本中原封照搬过来,只改了落款日期。
经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核实,指导律师王某某称该作业系其审核,但没有注意到是照搬的范本,其本人也没有看系统中的指导手册内容和指导律师培训视频关于审核作业的要求,一定转告实习人员以后认真完成作业。实习人员王某某未按要求自行完成作业,指导律师王某某未严格审核即予以通过,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此,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指导律师王某某进行了电话约谈。
附:《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 指导律师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六)督促并确保实习人员能够专职实习(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外);
(七)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的指导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实务训练考核】 实务训练考核由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本会共同负责。实习人员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试考核系统提交实务训练作业,由指导律师和本会逐级审核。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考试考核系统提交的每项实务训练作业需亲自审核,并对该项作业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点评;提交到本会审核的实务训练作业或者指导律师的点评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业务基本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教考委有权予以驳回并明确理由;该项实务训练作业连续被驳回两次的,视为该月实务训练任务未完成,考试考核系统将自动锁定该月任务,待实习期满后,由实习人员提交本人和指导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解锁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会审核同意后解锁,实习人员继续完成实习任务。
第四十四条【抽查考核】 实习期间,本会根据实习管理需要或者投诉举报,不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抽查考核,并将抽查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抽查考核中,发现实习人员存在虚假实习行为的,由本会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发现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实习禁止行为的,为抽查考核不合格。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抽查考核,可以采取约谈实习人员及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及到律师事务所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等方式进行,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实务训练档案、遵守实习纪律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意见。
八、刘某某实习期未完成实习任务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面试考核违规案例。
北京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律师指导的实习人员刘某某,在参加2024年10月31日的面试考核中承认实习期只跟着指导律师参与了一件破产案件,未参与过诉讼案件。
经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核实,实习人员刘某某在《实习鉴定书》中所列的跟随本律所董某某律师办理的案件以及该律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该律所在实习管理方面存在监管缺失,违反了《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此,教育培训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律师所主任王某进行了电话约谈。
附:《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四条【抽查考核】 实习期间,本会根据实习管理需要或者投诉举报,不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抽查考核,并将抽查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抽查考核中,发现实习人员存在虚假实习行为的,由本会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发现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实习禁止行为的,为抽查考核不合格。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抽查考核,可以采取约谈实习人员及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及到律师事务所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等方式进行,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实务训练档案、遵守实习纪律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