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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3 10:18:49   作者:   点击: 5371 次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国家安全局 文件

石家庄市司法局



石司〔2015〕112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年10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保障《规定》和《意见》在我市贯彻落实,在《规定》和《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的法治水平。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各政法机关要充分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熟悉和掌握《规定》内容和《意见》精神,将《规定》和《意见》落到实处,依法为律师执业活动提供便利。

二、各政法机关应保障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律师在参与诉讼及庭审活动时,可能发生上述损害律师权利情形的,有关机关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三、律师因复制材料发生的工本费应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收取,物价部门没有指导价格的按照合理原则确定。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免收工本费。有关机关收取工本费的应出具收费凭证。

除复制材料发生的工本费外,律师查阅已审结案件的案卷材料的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调查费或查询费等额外费用。

四、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和以复印、拍照、拷贝、扫描等方式复制庭审笔录或其他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五、看守所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意见》及时安排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法律及《规定》和《意见》以外的事由拒绝安排会见。律师在周六、周日提出会见要求的,看守所要及时给予安排。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侦查机关应严格执行上级司法机关制定的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内部规定随意扩大限制律师会见的范围。

六、各办案机关应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和辩护权。

1、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2、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应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附卷一并移送。

3、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辩护律师。

4、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判决,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一并送达辩护、代理律师。

七、各政法机关应建立案管中心或律师接待服务窗口,为律师查询案件信息和提交委托手续、案件材料提供便利。

律师通过案管中心或律师接待服务窗口查询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或程序性信息的,办案机关应当场答复,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律师通过案管中心或律师接待服务窗口首次提交委托手续及案件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场联系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确定接收的时间。如案管中心接收委托手续或案件材料的,应在24小时内转交给办案单位或承办人员,并告知律师。

办案单位认为律师提交的手续或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律师补正。

八、人民法院应设立律师参与诉讼“绿色通道”, 不得限制律师携带电脑、手机、水杯等随身物品。如确需安全检查的,应与出庭公诉人享有同等待遇。

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妥善行使执业权利,不得滥用执业权利从事与律师所代理案件无关的其他事务。

十、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及所属律师协会。

十一、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律师执业权利的,除可按照《规定》和《意见》的规定向办案机关投诉或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外,还可通过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向市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十二、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作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担负起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职责。在收到律师维权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及时调查、制止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十三、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在市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司法局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互通信息、协调、研究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项工作,制定律师维权工作预案,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十四、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督导、检查常态机制,重点针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多发问题,每年进行联合评查并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典型事件进行通报,表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先进典型,促进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健康发展。

十五、各政法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意见》执行,不得超越法律和《规定》、《意见》,自行制定限制或变相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内部规定。同时应对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意见》抓紧对原有文件和规定进行梳理,对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和与《规定》、《意见》不符的原有规定及时予以废止和清理。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造良好环境。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安全局     市司法局





2015年12月23日


石家庄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