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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执业警示(七)——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12-04 15:45:39   作者:   点击: 5120 次

为有效避免和防范我协会会员的执业风险,结合2020年以来全国律协惩戒工作通报情况,特发布以下风险提示:

全国律协网站显示,各地已出现多起律师因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或相关人员投诉,受到行业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民事诉讼造假行为会严重影响案件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给审判机关和各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会使人民群众丧失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任,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民事诉讼法》与《律师行业处分规则》对民事诉讼虚假证据的追责和处罚是相当严格的。

有鉴于此,市律师协会提醒各位会员,在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时,请力戒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依规办案,防范和避免执业风险。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