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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执业警示(九)——关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06-25 17:40:32   作者:   点击: 5102 次

为避免和防范我协会会员的执业风险,结合近年来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纪律处分情况,特发布以下风险提示:

在市律协受理的投诉案件中,无论是投诉个人会员还是投诉团体会员,投诉收费后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案件占一定比例,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其中第(五)项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在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后,及时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是律师事务所的义务,下列几种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开具票据或开具票据后入卷及时交付委托人:

1、一次性收费的,应及时向委托人开具票据,不应以收据代替票据,或先开收据约定几日后换取票据;

2、分阶段收费的,每次收费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开具票据,不应以收据代替票据,或约定案件办结后再换取票据;

3、风险代理的,每次收取代理费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开具票据。

若发生不及时开票的行为,在委托双方发生争议后,极易导致当事人投诉,一经查实,则构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鉴于此,市律师协会提醒各团体会员,规范开票行为,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做到依法依规收案、收费,防范和避免被投诉的执业风险。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