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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惩戒规则
发布时间:2016-08-29 10:09:35   作者:   点击: 6126 次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处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对违规会员进行纪律处分,适用《处分规则》和本规则。

第二章 处分的实施机构

第四条 奖惩与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奖惩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纪律处分,并负责执行河北省律师协会对本会会员的处分决定。

奖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 奖惩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人申请,采取选举、推举、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严格遵守职业规范;

(三)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四)有充裕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五)有较高的法律水平,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好的查处案件能力;

(六)本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惩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从委员中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奖惩委员会下设调查组和听证组,负责对需要调查的案件进行调查及对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案件进行听证。

第九条 调查员根据本人报名,由奖惩委员会决定产生。

第十条 调查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三)有充裕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四)有较高的法律水平、执业经验和查处案件能力。

第十一条 奖惩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即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其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收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材料;

(二)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投诉,办理案件受理手续;

(三)接受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并记录;

(四)制作奖惩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制作会议纪要;

(五)制作、送达通知书、决定书等有关文书;

(六)向上级律协报送相关材料;

(七)与惩戒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适用

第十二条 本会对违规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本会认为对违规会员需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应及时提请河北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会认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违规会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石家庄市司法局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规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本会认为对违规会员需给予党纪处分的,需将有关材料移送行业党委,由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具有《处分规则》第二十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团体会员具有《处分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且应当对会员给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分的,由本会对其实施处分。

本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石家庄市司法局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本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纪律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回避

第十九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被投诉会员也有权向本会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与本案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会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被投诉会员为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调查组成员及奖惩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即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奖惩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本会会长决定;委员、调查组成员及中心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奖惩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回避的,应当向奖惩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提交有明确申请回避理由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及时报告奖惩委员会主任或本会会长,奖惩委员会主任或本会会长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

对申请回避的,律师协会或奖惩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章 受理和立案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投诉人投诉应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投诉案件材料的接收,并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同时告知投诉人等待是否立案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将《投诉登记表》连同投诉材料报奖惩委员会主任(或主管惩戒工作的副主任,下简称主管副主任),由奖惩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决定是否立案。

奖惩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召集部分奖惩委员会委员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五条 奖惩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投诉人为实名投诉;

(二)被投诉会员是本会会员;

(三)投诉内容属于《处分规则》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举的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四)投诉请求属于本会的权限范围;

(五)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了投诉书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决定立案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会员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

《立案调查通知书》中应当详细列明被投诉会员的权利义务及调查组成员名单,并告知被投诉会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投诉会员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者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或虽有姓名,但无法联系到投诉人,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五)超过处分时效的;

(六)投诉人就被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已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的;

(七)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八)其它不应立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决定不予立案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应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制作转移处理书,随投诉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投诉时发现投诉内容涉及违反《处分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被投诉会员可能受到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河北省律师协会或石家庄市司法局投诉,也可以报奖惩委员会主任(或主管会长)立案后提请河北省律师协会或石家庄市司法局调查处理。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均有申请调解的权利。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会员的申请,可以主持调解,也可以由投诉人与被投诉会员在约定时间内自行和解。

第三十三条 经过调解,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奖惩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违规会员作出从轻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

经过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会员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投诉会员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投诉人可以申请奖惩委员会恢复对该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调解、和解或者撤回投诉不必然构成纪律处分程序的终结,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转为调查程序。

第七章 调查

第三十五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由奖惩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从奖惩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员中选定人员,组成调查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办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主办人应召集调查组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归纳调查重点,布置调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应积极主动工作,根据案情及主办人的安排,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组工作地点由主办人确定,但与投诉人见面应当在本会进行。

第三十九条 调查组形成案件材料应使用本会统一纸张。

第四十条 调查组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时,应由不少于两人同时参加。

第四十一条 调查组向投诉人和被调查会员调查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投诉人或被调查会员签名。

第四十二条 调查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本会调查函,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三条 调查组有权要求投诉人和被调查会员补充证据。被调查会员是个人会员的,调查组有权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被调查会员是团体会员的,调查组有权要求其承办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被调查会员及案件涉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有向调查组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或其他材料的义务;被调查会员拒绝提交业务档案、拒绝回答询问及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视为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本会可以针对该行为对其单独进行处分,也可以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调查会员从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调查组调查时发现被调查会员还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不受投诉人投诉内容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调查组调查时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调查,提出中止调查的建议,报奖惩委员会主任(或主管会长)批准:

(一)投诉人或被调查会员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正在审理中,投诉人又基于同一事实向本会投诉,而投诉案件的调查又需要以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二)本会受理投诉后,投诉人或被调查会员又基于同一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正在审理中,且投诉案件的调查又需要以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三)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投诉人仍坚持投诉的,应当恢复调查,中止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四十七条 调查组调查时发现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奖惩委员会作出终结调查、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调查终结,调查组应当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被调查会员的基本情况;

(二)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三)调查过程;

(四)调查结论(投诉内容是否属实及其证据);

(五)调解结果;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处理意见包括处分(具体种类)、不予处分、撤销案件、提请河北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提请石家庄市司法局调查处理五种。

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成员共同签署。

第八章 听证

第四十九条 奖惩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由中心工作人员向被调查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

第五十条《听证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会员的姓名或名称;

(二)投诉人及其投诉请求;

(三)调查结论;

(四)拟作出的纪律处分及依据;

(五)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告知被调查会员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间。

《听证告知书》应加盖本会公章。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奖惩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十二条 被调查会员提出听证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奖惩委员会主任(或主管会长)从奖惩委员会委员中挑选三至五人,组成听证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持人,组织听证。参加该案调查的奖惩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听证组成员。

第五十三条 听证组应当在组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庭相关事宜,在召开听证庭七个工作日前向被调查会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听证通知书》,并通知投诉人及案件相关人员。

第五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会员的姓名或名称;

(二)听证事由;

(三)听证庭召开的时间、地点;

(四)被调查会员申请回避等相关权利;

(五)听证组组成人员及主持人。

《听证通知书》应加盖本会公章。

第五十五条 被调查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派员列席;被调查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应当由其负责人或其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参加听证。代表人参加的,应当向听证组提交由其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

被调查会员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未申请延期或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调查会员不陈述、不申辩或者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奖惩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被调查会员要求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

第五十七条 听证庭由主持人主持,由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记录。

第五十八条 听证庭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被调查会员是否申请听证组人员回避;

(二)投诉人陈述投诉的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投诉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进行,由调查人员宣读投诉书;被调查会员有权进行申辩;调查人员陈述调查的事实,被调查会员、投诉人对调查的事实发表意见;

(三)听证组人员可以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各方进行询问;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会员、投诉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组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拟定听证报告提交惩戒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听证庭结束后,听证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被调查会员的基本情况;

(二)投诉请求及其事实理由;

(三)听证过程;

(四)听证结论,即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是否成立,拟给予被调查会员的处分是否恰当;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处理意见包括处分(具体种类)、不予处分、撤销案件、提请河北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提请石家庄市司法局调查处理五种。

第九章 处分的决定

第六十条 调查组或听证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必须提交奖惩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一条 奖惩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或听证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定该会员具有《处分规则》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视行为性质、情节,作出予以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分决定。

(二)确定该会员不具有《处分规则》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作出不予处分的决定。

(三)确定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确定该会员具有《处分规则》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可能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的,作出提请河北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的决定。

(五)确定该会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提请石家庄市司法局调查处理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奖惩委员会主任召集,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由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第六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行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调查组主办人应当参加全体会议,但非奖惩委员会委员的,不参加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 奖惩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调查会员的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应回避委员不参加表决,不计入出席会议委员基数。

因正当理由未到会的委员,可以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发表表决意见,并计入到会人数,计入表决票数。

第六十六条 奖惩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六十七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应仔细阅卷,综合分析,重证据,不轻信投诉人和被调查会员陈述,不主观臆断。

第六十八条 根据相应的处理决定,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提请河北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书》、《提请石家庄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决定书》。

第六十九条 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调查会员的基本信息,个人会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所在律师事务所;

(三)投诉的基本事实和诉求;

(四)被调查会员的答辩意见;

(五)奖惩委员会依据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

(六)奖惩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决定及其依据;

(七)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仅限于《处分决定书》);

(八)本会名称;

(九)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七十条 决定书由奖惩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本会会长签发。

第七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不予处分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由中心工作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调查会员,同时将决定书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提请河北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书》、《提请石家庄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决定书》由中心工作人员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

第七十二条 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七十三条 决定书送达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寄回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四条 受送达人拒收时,受送达人是个人会员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团体会员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及送达日期,视为送达。

第七十五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不予处分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不予处分、撤销案件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六条 向投诉人和被调查会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送达文书,应使用本会统一的送达证。

第十章 处分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 给予训诫、警告处分的,由本会告知所属律师事务所。

给予口头训诫处分的,由奖惩委员会主任指定二名委员当面进行,并制作笔录。

第七十八条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由中心工作人员制作通报,奖惩委员会主任签发,向本会所有会员通报。

第七十九条 给予公开谴责及以上处分的,由相应机构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八十条 处分决定依据《处分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规定,责令个人会员返还违规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或责令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而个人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可以通知被调查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先行支付。

第十一章 复查

第八十一条 被调查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本会作出的;

(二)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尚未实际执行的;

(三)复查申请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和证据;

(四)复查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八十三条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执业证书号码及电话等;

(二)作出决定的协会名称;

(三)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四)提出复查申请的日期;

(五)处分决定书。

第八十四条 被调查会员申请复查符合条件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将复查申请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送河北省律师协会,同时奖惩委员会暂停处分的执行。

第十二章 费用

第八十五条 奖惩委员会查处投诉案件所发生的差旅、交通、通讯、查档、文印、听证和调查、听证人员的补助等费用,由本会先行支付。

第八十六条 被调查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费用项目承担相应的查处费用。

被调查会员承担查处费用的标准如下:

被调查会员为个人会员的,承担查处费用的标准为1000元;被调查会员为团体会员的,承担查处费用的标准为2000元。

被调查会员承担后的不足部分和不予处分、撤销案件、提请河北省律师协会和石家庄市司法局调查处理的案件的查处费用由本会经费列支。

第八十七条 根据本规则第八十六条应当承担查处费用的,被调查会员应当自接到本会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不予缴纳的,被调查会员为个人会员的,本会对该会员在年度考核时定为“不称职”; 被调查会员为团体会员的,本会建议石家庄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时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八十八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及相关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漏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

第八十九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及相关中心工作人员对调查、听证及有关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九十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及相关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服从主任或副主任的工作安排,按时出席会议,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应当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九十一条 违反工作纪律和本规则其他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奖惩委员会委员的,由奖惩委员会主任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予以罢免;不适合继续担任调查组成员的,由奖惩委员会主任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调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实施后,《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