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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7 15:47:38   作者:   点击: 5109 次

20201129日石家庄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349日石家庄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保障会员权益,根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律师协会建立独立的收支账目,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费收支状况。

第三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年度会费总额不超过全市律师当年业务总收入的3%

第五条 会费收取的标准:

(一)市、区属律师事务所、经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审批的公司律师部10000/

(二)县属律师事务所3000/;

(三)市、区属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1200/;

(四)公司律师、县属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600/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可按照下述标准减免收取会费:

(一)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选派担任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担任志愿律师期间免交个人会费。

(三)首次在我市申请执业且年龄在28周岁(28周岁)以下的律师,执业第一年、第二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三年个人会费减半,自第四年起全额交纳。

(四)女律师哺乳期当年个人会费减半交纳。

第七条 团体会费以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部为单位、个人会费以执业律师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统一交纳。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年度考核期间。当年成为本会会员的,应在入会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暂停其会员权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交纳会费出现困难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予减免或缓交。

第十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

(上交河北省律师协会会费;

(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召开工作会议和业务研讨会议;

(开展律师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进行律师舆论宣传,开展行业宣传工作;

(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

(十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按照各自职权决定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 会费按照使用项目,合理开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会财务工作应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预算方案的具体执行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由理事会审议并报监事会审查。会费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会费收支实行审计制度。由监事会负责在会费年度决算时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监事会监督意见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石家庄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