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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26 10:52:55   作者:   点击: 2372 次


2020年11月29日石家庄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工作有序、履职有效,根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以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石家庄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代表大会决议以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和促进本会依法合规地有序开展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律师行业管理规范、本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等规定,坚持原则、服从大局、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审慎、恰当的行使监督权利,切实维护本市律师行业形象、核心利益,自觉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本会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机制

第一节 监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9-15名监事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理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及其组成人员和本会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各级会议并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检查本会会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以及本会重大资产的购置、处分情况。聘请专业机构对本会的财务收支进行年度审计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审计情况或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报告。

(五)监督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六)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七)对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本会分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八)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决定监事会各内设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向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调整或罢免不合格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本会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监事会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会议及各内设机构工作会议等民主决策制度。各级会议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及职责由监事会决定。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的同意票和反对票相同时由监事长决定。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与理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保持正常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和监督措施落实机制。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不定期听取理事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会员和律师代表对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应当与会长、副会长及本会秘书长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换工作信息、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根据工作分工,与理事会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保持正常工作联系,及时交换工作信息、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一节

第十四条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自执业五年以上,并且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内声誉良好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的本市执业律师中选任。
       第十五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换届时留任的监事一般不超过上届监事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理事及理事会工作机构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职期间非经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及事由不得被罢免。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密切联系会员及律师代表,主动听取会员和律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妥善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自己所在执业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节 监事长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 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连续执业十年以上的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的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特殊需要,连续任职至多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当及时指派副监事长或监事临时代行监事长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代表监事会参加与本会有关的社会活动;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或委派副监事长、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或委派副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各级会议及秘书处的工作会议,检查、督促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指导监事会各内设机构的工作;
(五)本会章程、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和本工作规则等规定以及律师代表大会、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监事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下统称内设机构)。监事会各内设机构及其组成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监事会决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监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各内设机构由监事或执业律师组成,具体职责由监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各内设机构的非监事组成人员由监事会自作风正派、热心律师事业,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执业律师中选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监事会年度总体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报监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各内设机构应将日常工作中收集或形成的意见、建议及工作文件、资料和信息等及时交监事会秘书组留存、备查。年度工作结束时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监事会述职并报告当年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秘书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在监事长和本会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理事会的日常联系,将理事会各项工作信息及时转达监事会;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监事会的工作信息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等文书档案;

(三)列席监事会各级会议,记录监事会工作情况并及时归档;

(四)根据监事会或监事长安排负责监事会对外具体联络事务,介绍、宣传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及动态;

(五)监事长和本会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完成本职工作,自觉保守监事会各项未公开的工作秘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应及时收集、整理、保管本会和监事会的工作信息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等文书档案,记录监事会工作情况并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通过本会的媒介,介绍、宣传监事会的工作和活动并根据监事会或监事长要求负责监事会对外具体联络事务,

第四章 监督工作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监督方式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一般采取事前建议、事中跟踪和事后评价的工作方式有序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采取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及各内设机构与理事会及各内设机构(下统称工作对象)应及时相互通报日常工作情况,交流和沟通工作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及其组成机构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事项通报监事会,并在事前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及时跟踪工作对象的工作进展情况,与理事会保持良好沟通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督中发现工作对象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行业管理规范或者本会相关决议情形的,经监事会决议后应及时采取以下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一)向相关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函;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提出监督意见函;

(三)建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调整、暂停相关人员的工作;

(四)向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相关人员职务的建议。

三十九条 工作对象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整改意见应及时作出回复。监事会要求书面回复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回复。

第四十条 具体监督事务完成后,负责监督的内设机构或监事应及时作出监督评价结论并报监事长审查批准。监事长认为必要时应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监督评价结论。

第二节  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对工作对象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监事会与工作对象的约谈情况以及工作对象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等,应作为监事会对其年度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评价结论由考核评价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监事会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年度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四十三条 被考评为不称职的工作对象,监事会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限期整改或调整工作的监督意见。监事会认为工作对象不适合继续担任相应职务的,应当及时向选任部门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费用的预算支出及决算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由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制定,经监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律师代表大会负责修订,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