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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6 11:08:47   作者:   点击: 2389 次

2021年4月25日石家庄市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财务管理工作,依法合理、合规使用会费,保障本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配备合格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条 本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开展财务及会费管理工作,并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全体会员及监事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五条 本会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本会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七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八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会长、秘书长、监事会及相关部门。

第三章 结算和现金管理

第九条 本会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不准出借、出租本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由无权人员或本会以外的单位签发。

第十条 本会每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结算金额在壹仟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方式支付;超过壹仟元的应以转账支票方式向开具发票的收款方的对公账户支付。

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支出的讲课费,可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会费的收取和用途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收取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 上交河北省律师协会会费;

(二) 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三) 召开工作会议和业务研讨会议;

(四) 开展律师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五) 进行律师舆论宣传,开展行业宣传工作;

(六) 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七)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八)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九) 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十)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

(十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按照各自职权决定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四条 本会各项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明细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十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各项收支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秘书处应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当年财务预算。

年度财务预算应当列明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专项预算。

年度预算应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经批准后应及时报监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会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同时报监事会审查。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可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会上年度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报告经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监事会审查并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确需超出本部门专项预算支出费用的,须事前经主管会长同意后向秘书处书面说明超预算支出的原因并提出超支申请,由秘书处就超出预算部分编制临时预算并报监事会备案。其中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临时预算累计未超出2万元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累计超出2万元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其他临时预算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1、临时预算累计在正常预算总额10%以内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2、临时预算累计在正常预算总额10%以上未超过30%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3、临时预算累计超出正常预算总额30%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临时预算经批准后按照本办法正常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本章各项规定执行。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 预算内的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及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支出,由具体经办人员填报支出明细或相应票据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批准后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须在事前按隶属分别报主管副会长或主管副监事长批准。主管副会长或主管副监事长批准后由实施部门会同秘书处(财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共同确定费用预算并填制费用支出申请单,经常务副会长或监事长审核批准后列入费用支出计划。

本会直接组织开展的活动由秘书处作为实施部门,实施方案及费用预算由秘书长按照前款规定流程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本会及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活动保障工作由秘书处统一负责,费用支出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如组织开展活动确需预支费用的,须经常务副会长事前批准。未经批准垫付费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秘书处应按照活动费用预算提交费用明细及/或相应票据并按以下规定分级审核:

(一)费用支出在贰仟元以下的,由秘书长负责审核;

(二)费用支出在贰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审核;

(三)费用支出在贰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的,由会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四)费用支出在拾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

费用经审核无误后,由会长签批并交由财务部门审核票据符合规定后予以办理支出、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会长可在必要时书面授权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签字批准权。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签字批准权的,应当注明授权理由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出差人员需预借差旅费的,借支人应填写“差旅借款单”,经秘书长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预借手续。借支人应在出差结束后10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和权限审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互相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工作应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配合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监督的工作职责按照本会《资产与财务监督工作规则》执行。

会员对本会财务工作行使监督权的,应通过监事会统一行使。

第八章

二十九 本办法中所称“以下”的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