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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5 10:33:00   作者:   点击: 1601 次

(2022429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参照《河北省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业规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机构负责行业规则制定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第四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活动。

第五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行业规则的统一。

第六条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和建议、议案的提出

第一节 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

       第七条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及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业规则制定权。

      第八条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重要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除《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办法》等涉及会员重大利益的行业规则由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外,其他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行使制定权限范围内的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二节 建议、议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有关组织、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建议。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形成议案的,进入行业规则制定程序。

第十二条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可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

      (三)各专门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

      (五)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十分之一以上联名;

      (六)十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个人会员联名;

(七)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八)秘书处。

第十三条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方案,可附行业规则草案及说明。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议案的接收、归纳、整理工作。


第三章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立项

       第十四条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议案,由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制定、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直接进入制定、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机构依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关于制定、修改行业规则的决定,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实施,或组成专门工作组实施。

第十六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起草、修改由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该机构的组成由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二节

       第十七条行业规则制定、修改的草案分不同情况,由行业规则制定机构自行起草或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起草。

       第十八条其他负责草案起草的机构或人员,经论证、起草、修改定稿后,将最初草案 提交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对行业规则草案作技术性审查,保证行业规则之间相互协调,避免行业规则的矛盾、冲突和用语的不一致。

       第二十条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审查后,可作如下处理:

(一)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原起草机构或个人作进一步修改;

(二)会同原起草机构或个人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三)直接对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做出修改。

第二十一条行业规则的最初草案经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审查通过后形成草案,并附书面起草或者修改说明提交会长办公会,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决定提交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后,向会长办公会提交的行业规则草案。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重要的、涉及全行业的行业规则草案,由行业规则制定机构主持,会同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原起草机构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

      (一)座谈会;

      (二)听证会;

      (三)论证会;

      (四)通过网络、报刊;

      (五)其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行业规则内容的需要,可包括: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群众代表。

第四节

      第二十四条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按照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时,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应作起草或者修改说明。

第二十六条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行业规则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行业规则制定机构依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

第五节

第二十七条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和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行业规则,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文件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行业规则公布后,由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存档。

第六节

      第二十九条对行业规则进行解释的提议,由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提出。

第三十条行业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业规则的解释,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节

       第三十二条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在全市律师行业具有效力,石家庄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则,在全市律师行业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十三条行业规则的特别性规定,其效力优于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业规则除另有规定外,效力始于颁布实施之日,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