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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律师事务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7 09:50:21   作者:   点击: 8038 次

律师事务所

今年,全国律师协会下发《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发通【2018】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文件内容及精神,确保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依法辩护代理工作,请各律所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将本律所及其律师建立及落实报告备案制度、集体研究制度、检查督导制度情况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相关文件材料(加盖公章)交至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

                         2018年6月26日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发通【2018】9号)相关内容。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指导职责,对本律所及其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专项工作制度,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二)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作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三)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要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