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石家庄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图片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转发《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2018年全市律师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5 14:08:27   作者:   点击: 6840 次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2018年全市律师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

附:

                      石家庄市司法局

          关于2018年全市律师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职改办【2018】241号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专业技术人才与职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律师职称评定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参评人员:

石家庄市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含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时间要求:

7月27日(周五)12:00前,请各律师事务所以所为单位上报《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职称评审一览表》(详见附件五)。

附件5为EXCSL表格,该表格有4个工作表,分别为本所拟申报一级、拟申报二级、拟申报三级、拟申报四级律师汇总一览表,表格填好后请将表格电子版先发至2505200216@qq.com邮箱,后将纸质版加盖本所公章报人事警务处416房间。

三、评审条件:

根据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要求,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希望各所接到通知后,主任要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传达,使每名律师明确评审条件,熟悉有关要求。

(二)严格标准,及时上报。各所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标准、条件,填报相关表格,准备相关材料,同时要把握时间节点,及时上报规定材料。

(三)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各所要安排一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注意信息反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周宝堂电话:86262020

李健电话:86262051

2018年7月23日

附件1:

                     河北省律师系列

一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一级律师须系统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众多的案例及分析、定性结论;掌握同律师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高度疑难问题,成绩显著;有很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重大案件辩护、代理,以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对法律理论和实务研究等有重大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与指导二级律师及各级专业律师人才培训、研讨、案件分析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清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一审)的10起以上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或辩护人;

(二)标的额1亿元以上非诉讼事务的主要参与者;

(三)担任20家以上单位或者10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

(四)担任3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为2家以上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五)主办3起以上境外或者8起以上境内涉外案件。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或死刑改判死缓及以下刑期的辩护意见,3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二)担任民商事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8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5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四)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8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五)担任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论证或者参考意见被采纳(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公开出版律师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1部,撰写不少于8万字;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领域律师业务有较深的研究,或者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重大的成绩,获省(部)级批准的司法系统奖励;

(三)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0万字),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九、附则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经历。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或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五)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指纳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法律类学术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级大报和河北日报理论版可视为核心期刊。

(六)本条件所称“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研究性学术文章,字数一般2000字以上。

(七)本条件所称“奖励”指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律师在科研和业务工作方面做出的突出业绩给予的肯定和表扬(含荣誉称号)。不包括除律师协会以外的其他行业协会、学会的奖励,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

附件2:

河北省律师系列

二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二级律师须较系统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具有较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掌握同本职业务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诸多高度疑难问题;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重大案件辩护、代理,以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法律理论和实务研究等有一定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与指导三级律师及各级专业律师人才培训、研讨、案件分析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清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一审)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或辩护人;

(二)标的额在5千万以上非诉讼事务的主要参与者;

(三)担任15家以上单位或者8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

(四)担任2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为1家以上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五)主办2起以上境外或者5起以上境内涉外案件。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或死刑改判死缓及以下刑期的辩护意见2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二)担任民商事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7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4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四)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7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五)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的论证或者参考意见被采纳(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前3名)在公开出版律师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1部,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每篇不少于2000字)。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领域律师业务有较深的研究,或者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重大的成绩,受到国家司法系统授予的奖励者;

(三)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8万字),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九、附则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经历。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或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五)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指纳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法律类学术期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级大报和河北日报理论版可视为核心期刊。

(六)本条件所称“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研究性学术文章,字数一般2000字以上。

(七)本条件所称“奖励”指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律师在科研和业务工作方面做出的突出业绩给予的肯定和表扬(含荣誉称号)。不包括除律师协会以外的其他行业协会、学会的奖励,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


附件3

河北省律师系列

三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三级律师须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案件的代理、辩护为人们所认可。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4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件以上(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清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一审、二审)的十起以上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或辩护人;

(二)标的额三千万元以上非诉讼案件的主要参与者;

(三)担任10家以上单位或者五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

(四)担任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或者为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上市挂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五)主办一起以上境外或者三起以上境内涉外案件。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辩护或死刑改判死缓及以下刑期的辩护意见,一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二)担任民商事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五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三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四)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五次以上被采纳(由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五)担任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论证或者参考意见(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四级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文章2篇以上或者获奖1篇以上。

八、附则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经历。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省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或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五)本条件所称“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研究性学术文章,字数一般2000字以上。

(六)本条件所称“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字数一般800字以上。

附件4:

级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级律师须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实践经验;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案件的代理、辩护为人们所认可。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法律专业的执业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及资历:

(一)获得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三)实习、执业期间受到行业处分及行政处罚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

非法律专业的执业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外,上报到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市职改办备案。

特别说明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经历。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所称“年”均为周年。

附件5:律师事务所职称评定信息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