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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扶助慰问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16 14:35:23   作者:   点击: 225 次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经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关爱会员身心健康,给予会员一定的经济扶助或慰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根据《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成立会员扶助慰问小组负责会员的扶助慰问和扶助慰问金的审核工作。由秘书处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共同承办具体工作。

会员扶助慰问小组组长由协会主管会员福利工作的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组员由协会秘书处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 扶助慰问金来源:

(一)扶助慰问金由协会每年从会费中提取,提取比例为上一年会费收入的1%;

(二)其他收入。

扶助慰问金由协会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扶助慰问的对象为交纳本年度会费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五条 扶助慰问金的使用范围和数额:

(一)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团体会员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扶助慰问金5000元;

(二)患重大疾病而没有能力支付基本治疗费用的给予扶助慰问金3000元;

(三)在执业活动中造成伤害的给予扶助慰问金2000元;

(四)个人会员死亡的给予扶助慰问金1200元。

第六条 对特殊群体的扶助慰问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或事项统筹安排:

(一)援助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偏远边疆地区的律师;

(二)执业达到50年的律师或年龄达到75周岁的律师;

(三)退役军人律师;

(四)其他特殊群体。

第七条 符合扶助慰问金使用对象及范围的,由本人或其近亲属(下称申请人)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扶助慰问事项发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驳回申请。

没有提出申请,但协会依职权认为应当给予扶助慰问的除外。

第八条 申请扶助慰问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扶助慰问金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诊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本规定适用范围中所发生的事实材料或证明。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提请扶助慰问小组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理由并退回资料。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并告知原因,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第十条 扶助慰问金申请审批通过后,由秘书处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发放至申请人。特殊情况的,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对同一申请人,扶助慰问金发放仅限一次一项。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自受理扶助慰问金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扶助慰问金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扶助慰问金时弄虚作假的,协会查实后取消其申请扶助慰问金的资格,并收回全部扶助慰问金。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扶助慰问金申请。

申请人是会员的,其行为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系统并向会员公布,同时移交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