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经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的奖励工作,确保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弘扬本市律师行业正气、激励先进、树立典型,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以及本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及其委员和本会工作人员。
第四条 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撤销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则实施。
第五条 本会的奖励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 奖励方式及奖项设置
第六条 本会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及专委会的奖励种类为:
(一)石家庄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先进工作单位;
(三)专项团体奖;
(四)其他团体类奖励。
第八条 本会对个人会员、专委会委员及协会工作人员的奖励种类为:
(一)石家庄市优秀律师;
(二)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先进工作者;
(三)专项个人奖;
(四)其他个人会员、专委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奖励。
第九条 通报表扬、嘉奖原则上可不定期进行。授予荣誉称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会员,可以给予奖励: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司法部关于律师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的;
(二)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党组织设置规范,党建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律师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引领促进作用得以充分体现的;
(三)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在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管理规范有序,注重律师队伍建设,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坚持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有序,有效推动本市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
(五)依法开展律师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某一法律服务领域或者综合实力处于业内或本区域内前列的;
(六)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七)主动服务大局,为省市建设、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实施等重大任务提供法律服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作出积极贡献的;
(八)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会员或本会聘任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奖励: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
(二)严格依法执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章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好评的;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本省或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热爱律师职业,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六)个人会员、工作人员在协会任职期间,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工作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委会,可以给予奖励:
(一)本专委会建章立制,形成完整工作体制的;
(二)积极组织本专委会开展各项活动,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三)积极组织委员对专委会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的;
(四)组织专委会委员积极撰写、发表与专委会工作相关的发展报告、调查报告、指引、论文、案例分析等取得成果的;
(五)与上级律协和其他省(市)律协及对口专委会或公、检、法等机关互动交流,在提升本专委会影响力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
(六)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委会委员,可以给予奖励:
(一)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发挥委员作用,围绕本会和专委会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的;
(三)注重理论研究,撰写与本专委会工作领域相关的文章并获发表或在专委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主动引领担当,积极参与律师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建设,在律师队伍中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奖励与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在奖励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奖励工作的指导;
(二)组织奖励评审活动;
(三)协调处理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提出进一步完善奖励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奖励评审委员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
(一)本人拟被奖励的;
(二)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拟被奖励的。
第五章 报送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奖励申报表》;
(二)申报奖励的先进事迹报告;
(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参评人员和推荐单位应保证申报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问题或与事实严重不符,取消评选资格,三年不得申报奖励,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律师个人会员申报奖励的,应将本规则规定的申报资料交由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并加具评审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将材料报本会评审;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申报奖励的将申报资料交本会评审。专委会、专委会委员及本会工作人员申报奖励的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将申报资料交本会评审。
第十九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
(一)个人会员近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团体会员近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该所个人会员评审年度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二)评审年度虽未受处罚和处分,但被投诉的违法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认定属实的;
(三)因投诉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调查,仍未有结果的。
第二十条 专项团体奖和专项个人奖的评审可以不受第十八条的限制。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奖励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方式和规则:
(一)奖励委员会应当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结果由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奖励委员会委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同所其他会员参评的,在评审时,该委员应当不参与对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同所其他会员的评审。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三条 拟奖励名单由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由本会会长签署会员奖励决定,在律师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表彰形式要简便、节俭,原则上结合本会工作会议进行。对予以嘉奖的,颁发奖励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或奖励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的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录入本会律师诚信信息系统,作为律师、律师事务所考核依据。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获得本会奖励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并且三年内禁止参加申报奖励,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问题或与事实严重不符,骗取奖励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奖励委员会评审工作的;
(三)其他应予以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撤销奖励的建议经奖励委员会提出,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决定撤销原奖励的,原受奖励的会员应当向本会交还奖牌、奖状、奖励证书等。
撤销决定应在原奖励通报范围内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