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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11-28 14:26:42   作者:   点击: 565 次

2021年4月25日石家庄市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组织会员就某一律师业务领域开展调研、总结、宣传、培训、指导、交流和合作的常设工作机构,接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其设置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理论研讨,组织全市专业领域内的律师进行业务交流、案例辨析和经验总结;

(三)就本专业领域指导和规范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推进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水准;

(四)承担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部以上专门法律作为依托;

(二)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三)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四)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行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0 人,原则上不超过35 人。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主任可指定一名律师为该专业委员会秘书,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三章 委员、副主任、主任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

第八 担任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职业操守;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

(三)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及公共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相关业务水平;

(五)从事律师业务或相关专业业务5 年以上

(六)承办相关专业案件业绩突出或者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九 每位律师可报名参加2个专业委员会。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 30 名以下(不含本数)的在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名,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30 名以上(含本数)的在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 名。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报名应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同意意见。

专业委员会初始委员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自愿申报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 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执业律师本人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主管会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如果主任、副主任职岗有多名执业律师申报,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具体实施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组织,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竞争情况结合提交的书面材料决定主任、副主任人选。如果主任、副主任职岗无执业律师申报,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从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提出建议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委员提出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转出本市执业的;

(六)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 委员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或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讨论通过,免除其委员资格,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 主任、副主任提出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撤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发现主任、副主任存在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情况的,可随时决定撤换主任与副主任。

第四章  委员、副主任、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收集本专业领域内的信息,接受会员对本专业法律业务的咨询,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献计献策;

(五)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调研文章;

(六)服从行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七)不得损害本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九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届工作规划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研讨和指导活动;

(三)发布本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实施工作;

(四)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向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 活动方式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遇换届产生新的各专业委员会时,由新一届各专业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制定其本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遇换届产生新的各专业委员会时,由上一届各专业委员会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并通告下一届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以及其他方便、灵活的方式等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各专业委员会至少每年应组织一次业务研讨交流会议,有条件的应制作论文(案例)集。

第二十四 鼓励各专业委员会到各县(市)区开展专业活动,以方便当地律师参加律师的专业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向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开放,特别是吸收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

第二十五 未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

第二十六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时,专业委员会秘书应作好记录,形成纪要,转发全体委员,并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需使用协会经费时,应提前10天提出活动方案,按协会财务制度审批。

第二十九 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

第六 附则

第三十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 本规则实施后,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行业规则委员会审查和主管副会长同意,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