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5日石家庄市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 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全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其设置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二)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五)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根据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授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
(七)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八)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活动规则的制定、修改;
(九)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十)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交办的工作;
(十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五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三章 委员、副主任、主任的任职资格、任职程序
第六条 担任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
(三)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充裕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四)有较高的法律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五)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
(六)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第七条 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律师(理事除外)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除常务理事会特别规定以外,一名律师不得加入两个以上(含两个)专门委员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初始委员由执业律师自愿申报。报名应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同意意见。
专门委员会初始委员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自愿申报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增补委员,由执业律师本人向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主管会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如果主任、副主任职岗有多名执业律师申报,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具体实施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组织,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竞争情况结合提交的书面材料决定主任、副主任人选。如果主任、副主任职岗无执业律师申报,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从该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出建议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提出退出专门委员会的,经主任同意后,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转出本市执业的;
(六)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北省律师协会章程》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委员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或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讨论通过,免除其委员资格,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主任、副主任提出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主任、副主任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撤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发现主任、副主任存在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情况的,可随时决定撤换主任与副主任。
第四章 委员、副主任、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石家庄律师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所有工作均属义务性质工作,任职期间无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可视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对副主任进行工作分工。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律协负责人报告工作;
(五)完成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律协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六)与本会的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进行合作;
(七)接受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规则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纪要由专门委员会秘书撰写,或由主任指定其他委员撰写。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遇换届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时,由新一届专门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制定其本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遇换届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时,由上一届专门委员会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并通告下一届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考核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需使用律协经费时,应提前10天提出活动方案,按协会财务制度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主任、副主任因私使用经费;禁止将专门委员会经费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实施后,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行业规则委员会审查和主管副会长同意,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