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党组织和
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行业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行业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律师行业有效覆盖,按照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工作部署,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规范党员律师组织关系接转,增强党员律师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和号召力,把广大律师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律师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
二、登记核查对象
截至2018年8月31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党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中的党员。
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法援律师中的党员不纳入本次登记核查范围。
三、工作方式
(一)摸底核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根据党员名册、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接转、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等情况进行摸底核查,确定组织关系已经转入和尚未转入所在党组织的党员情况。
(二)本人填报。对于组织关系已转入所在行业党组织的党员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按照规定时间,由律师本人填写《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中的党员填写《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对于组织关系尚未转入所在行业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与党员本人核实组织关系未转入的原因,区分不同情况,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本人填报完成后由其所在党组织审核盖章上报。
(三)逐级审核
1.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审核、汇总填报本所党组织所属党员《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4)、《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同时填报本所党组织《律师行业党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统一汇总上报所属地市级律师行业党组织。
2.地市级律师行业党组织:审核、汇总填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上交的《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汇总表》《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及《律师行业党组织信息汇总表》(附件6),同时填报本级党组织《律师行业党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统一上报所属省级律师行业党组织。
3.省级律师行业党委:审核、汇总填报本省所属下级党组织上交的《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汇总表》《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及《律师行业党组织信息汇总表》,同时填报本级党委《律师行业党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统一汇总上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
各级党组织要对填报、汇总、上报的信息进行摸底核查,确认登记情况属实,确保所填信息完整无误。
(四)分类处理
针对党员律师组织关系转移不及时、转移手续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组织关系与党员律师实际所在党组织相互分离的情况,按照律师执业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1.对于组织关系及证明材料仍然存放在原工作单位、原毕业学校、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等单位或机构党组织的,由党员本人主动联系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并及时转移;暂时不能转移的,纳入所在党组织管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因上级党组织隶属关系不明确造成组织关系未能转入的,由所属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负责协调当地组织部门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可以由所在党组织负责接收并进行登记。
3.对于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或丢失的,由本人主动联系组织关系所在地协调解决,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给予协助;暂时不能解决的,可以纳入所在党组织登记。
4.对于因学习、工作、出国、离职、吊销执业证书等原因已经离开执业所在律师事务所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律师行业党组织或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要及时联系党员本人将组织关系转出,不再进行登记,相关处理情况书面报上级党组织。
5.律师具有党员身份,但本人拒不转入党组织关系且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经党组织批评教育仍不转入的,依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再进行登记,相关处理情况书面报上级党组织。
(五)登记造册
1.全面审核。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对上报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照党内组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原始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并对上报信息进行抽查核验,对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单位,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汇总造册。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审核后将对党员律师和党组织基本信息分类建档、汇总造册、统筹管理,根据核查情况,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充实完善全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基础数据库。
3.数据处理。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对本级党组织的各项党员基本信息、党组织基本信息进行录入、汇总、更新和维护,将发生变化的数据定期上报上级党组织。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负责全国信息数据的汇总、更新维护和使用授权。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是全面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律师行业党委要高度重视,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汇总报送工作,重点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登记核查工作的指导,确保源头数据经得起检验。
(二)严格把握政策。登记核查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律师行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做好登记核查工作,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失度。登记核查工作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对于在登记核查工作中工作拖沓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
(三)明确工作进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9月底前完成初步登记;地市级行业党组织10月底前完成登记汇总上报工作,省级行业党委11月底前完成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于12月底前完成全部信息的汇总录入工作,整个登记核查工作在2018年底前完成。
(四)扎实推进工作。登记核查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律师行业党组织要结合登记核查情况,认真研判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教育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本地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五)认真做好宣传。登记核查工作是摸清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基本情况、夯实律师行业党建基础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现和展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的有效方法。各级律师行业党组织要通过登记核查工作,注重发现和树立一批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登记核查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登记表
姓 名 |
张三 |
性 别 |
男 |
出生年月 |
1980.01 |
照片 |
民 族 |
汉族 |
籍 贯 |
省+区县 |
|||
入党时间 |
2010.12 |
参加工作 |
2010.07 |
执业时间 |
2010.07 |
|
党员本人 |
xx党支部 |
党组织关系 |
□本单位;R原单位;□居住地及其他 |
|||
全日制教育 |
学历 |
本科/研究生 |
学位 |
xx学位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xx大学法学专业 |
在职教育 |
学历 |
本科/研究生 |
学位 |
xx学位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xx大学法学专业 |
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职务 |
xx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 |
执业证号 |
17304255711234xxx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
所在党组织 |
|
|||||
上级党组织 意见 |
|
说明:此表统计对象是专职律师党员。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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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籍 贯 |
|
人员类别 |
|
|
入党时间 |
|
参加工作 |
|
|||
党员本人 |
|
党组织关系 |
□本单位;□原单位;□居住地及其他 |
|||
全日制教育 |
学历 |
|
学位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在职教育 |
学历 |
|
学位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职务 |
|
实习证号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
所在党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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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党组织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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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统计范围包括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
2.人员类别是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或者行政辅助人员。
3.实习证号: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填写。
附件3 律师行业党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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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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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类型 |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地市级党委□;省级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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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名称(规范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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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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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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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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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小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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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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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组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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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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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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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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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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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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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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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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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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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构成情况 |
||||
性别构成 |
男性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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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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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结构 |
35岁(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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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6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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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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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结构 |
大专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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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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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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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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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党组织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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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及手机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4 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件5 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件6 律师行业党组织信息汇总表
报:司法部党组
送:中央组织部组织二局、中央统战部八局、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司法部政治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直属机关党委
全国律协副会长,副秘书长,各部室社
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