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
一、疫情应对的相关大事记
二、人员返岗用工的疫情防护
三、企业用工调整
四、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的性质
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篇 招聘入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还能进行招聘吗?如何进行员工招聘?
2.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4.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用人单位能否以未按时报到为由拒绝录用?
5.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返回单位工作?
6.未复工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如何处理?
7.各地政府的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8.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9.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10.对于外地返回人员,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11.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12.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13.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4.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5.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6.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7.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8.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且用人单位批准,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行为是否有效力?
19.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20.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第三篇 工资
2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22.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23.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24.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25.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26.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27.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28.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29.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
30. 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31.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3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33.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34.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35.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36.假期结束后还不能恢复生产或无需复工期间,可以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吗?
第五篇 假期
37.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自行延长假期?
38. 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39. 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40. 探亲假与延长3天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41.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42. 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绝吗?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43.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44.劳动者在家办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45.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46.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47.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48.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49.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能否享受医疗期?
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50.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51.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52. 疫情期内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流程?
53.疫情期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六、编者简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通知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财政部、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及异地就医患者救治费用保障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扰乱了我们的生活,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成为这场灾难的承受者,各自都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同时这场疫情也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遏制和消除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全社会共同进行协助,共克时艰。
为贯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精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国家及地方政府都陆续出台了一些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这些文件中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的通知等内容,力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企业的损失。
为指导河北省内特别是石家庄地区广大企业在特殊疫情时期正确处理劳资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组织所内专注人力资源和公司治理领域的律师,结合国家及河北省内出台的相关规范文件以及客户单位日常咨询的问题等,针对疫情发展态势,出具本手册。
说明:本手册中律师出具的建议或答复仅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疫情背景、当地人力资源管理等因素进行的解读,不作为绝对性、唯一的法律意见,仅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
1.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2020年1月24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4.2020年1月24日,河北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5.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6.2020年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7.2020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
8.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1)建立返岗员工健康手册。针对返岗人员身体情况、返岗时间、交通方式,同行人员等情况进行记录;
(2)建立员工健康主动申报制度。要求员工申报返岗前14天有无外出情况,本人有无流行病史,本人及同住人员的健康情况等;
(3)针对从疫区(湖北省)返岗人员(非重要岗位建议暂不考虑返岗),要求员工自行安排不少于14天隔离时间,同时做好每天测量体温检测并按时向单位汇报。对于非疫区返岗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考虑安排隔离;
(1)疫情防控设定专人负责;
(2)配备疫情防控设施、场所及用品并保障充足;
(3)建立全员健康检测制度,每日早中晚对全员进行体温测量并进行记录存档;
(4)建立疫情发生的紧急处置措施制度,一经发现发热、咳嗽症状员工立即对其进行临时隔离,并对相关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监测;
(5)对于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早晚消毒、通风,非必需场所,企业停用中央空调,改用其他可替代措施;
(6)员工建立分餐制。
依据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家,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律师建议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调整。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为非法定假期,因为法定假期仅限于国务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所规定。
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延长假期应当视为休息日。
延迟复工期的性质,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所以,2月3日至9日为延迟复工期间。
依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延迟复工依法定性为紧急措施的停工令,所以延迟复工期,2月3日至2月7日为工作日,2月8日、9日为正常休息日。
1.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还能进行招聘吗?如何进行员工招聘?
答:可以进行招聘。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招聘,但应改为网上组织或者尽量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
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2号)。
2.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应聘人员承诺入职,则要约完成,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
同时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尚未治愈或未被排除传染嫌疑的人员。
4.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发了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用人单位能否以未按时报到为由拒绝录用?
答:视情况不同而定。
律师解析:(1)若劳动者在入职时间到期之前未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未按时报到为由拒绝录用;(2)若劳动者在该期间内向用人单位出具说明,如武汉等地区人员(因封城无法外出),不能以未按时报到拒绝录用,但其他地区的劳动者未按时入职,用人单位可以以未按时报到为由拒绝录用。
5.用人单位能否拒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返回单位工作?
答:有权拒绝。
律师解析: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未复工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如何处理?
答:需要。
律师解析: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律师建议: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在未复工期间,对于劳动合同续签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线上(包括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双方均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在事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7.各地政府的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规定,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8.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用人单位应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建议:(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1)企业可以先行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3)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9.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律师建议:(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0.对于外地返回人员,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能,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怀疑外地返回人员为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可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由其组织进行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权采取隔离措施;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怀疑外地返回人员为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可要求其在家进行自我隔离14天,然后再上班;但该期间的工资单位应正常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11.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视情况而定。
律师解析:(1)如果劳动者是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因此被隔离不能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照旷工处理;且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2)若劳动者在武汉或其他被封地区无法外出,则该种情况下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旷工处理;(3)除上述情况外,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复工,则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
律师建议: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请事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答: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分析: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出具一些针对疫情的安全管理制度。
13.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律师解析: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定制相关制度,采集劳动者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在册,同时应做好对采集的信息的保密工作。
14.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但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6.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视劳动者行为情节轻重,分情况处理:
(1)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经劝说、教育其停止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公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行为准则,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17.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公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行为准则,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18.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且用人单位批准,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行为是否有效力?
答:应为有效。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9.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是可以裁员的。但是,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律师建议:尽量不要采取裁员措施应对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因为当前河北省及各地方政府出台了若干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金融扶持、减轻税费负担、加大稳岗等措施。用人单位一方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可向银行机构申请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的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向人社、财政部门申请稳岗补贴,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等以缓解企业的经营成本压力;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积极创新用工模式采取自救:“共享员工”、非全日制用工、新业态用工、众包用工、内部承包、员工弹性工作方案等。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了加大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加大稳岗力度等若干措施。
2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即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答:按照“休息日”的标准发放。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了3天,此3天并不属于“法定休假日”而属于“休息日”。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按照“休息日”的标准发放。
22.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其正常工作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此期间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报酬。
2月8日至2月9日为周六日,属于“休息日”,劳动者提供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无需计算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延长复工指延长劳动者聚集性到工作地点上班的时间,允许在家办公,延长复工的《通知》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防止传染病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假期”,亦不属于《劳动法》项下的“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所以不存在双倍工资或三倍工资的情况。
律师建议:延迟复工期间,工作性质允许的企业可安排员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等多种办公方式,并远程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制定统一的疫情防控期间办公制度和调休制度。
23.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支付上述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律师解析:《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律师建议:该“工作报酬”指基本工资,不包括以完成某任务为前提的绩效工资和奖金,请注意甄别。
答:分情况支付:
(1)在患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上述期间届满后患者依然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和企业规章制度,医嘱休息时间短的按照病假支付工资,医嘱休息时间长的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如劳动者不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则需与劳动者沟通是请事假还是年假,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流程后支付对应工资;劳动者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拒不沟通又不提供劳动的,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上述期间届满后,企业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分情况(病假、年假、事假、旷工等)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25.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分情况支付:(1)在家办公的员工,正常支付工资;(2)调休或休年假的员工,正常支付工资;(3)按照事假处理的员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事假标准支付。
律师解析:首先,本问题区别于第23个问题,本问题中的“劳动者”不包括“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有咳嗽、发烧症状被隔离或有与被确诊人员密切接触史被隔离的劳动者按照第23个问题处理。其次,河北省相关部门并没有发布要求从疫情地区返回上班的劳动者必须自我隔离观察的文件,企业从安全的角度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如企业要求从疫情地区返回上班的劳动者须自我隔离观察一定期间,可在管理制度中同时安排自我隔离期间的办公任务、调休制度,劳动者不服从管理制度进行办公或调休的,征求劳动者意见,是请事假还是年假,然后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完善请假流程,支付相应工资。
律师建议:建议企业及时完善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公制度,优先安排从疫区返回的自我隔离观察员工在家办公,如工作性质不允许远程办公,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调休或休年假,否则按照事假处理。企业和劳动者及时沟通,合理安排。
答: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律师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8.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支付。
律师解析:劳动者能够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需要继续休养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不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调休、休年假或请事假,确定后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完善手续,并根据假期的性质发放相应的工资。
29.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将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及时安排工资发放。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由于此次疫情无法提前预知,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错过工资发放日,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将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及时安排工资发放。
30. 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
律师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这三天之外的其他休息日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这3天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2020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要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依据该通知的要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延长的假期与前述国家规定延长到假期性质相同,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31.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解析:若劳动者于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加班的话,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2.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律师解析:正常情况下,企业安排员工加班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为抗击疫情的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需服从。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
34.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存在。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人事部,令第146号,1994年)的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此次新冠疫情来势汹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此特殊时期,企业及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全力配合国家的统一安排,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如果因抗击疫情的需要,企业安排员工超时加班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员工个人角度都是不存在被诉风险的。
律师建议:企业在配合各级政府安排加班的同时,也要注意合理安排员工作息及必要的安全防护,以防加班期间出现因过度疲劳导致的工伤。
答:可以。
律师解析:特殊工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律师建议: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企业申请特殊工时,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安排员工工作一方面是抗击疫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疫情停工产生的损失,对企业和员工都是理想的选择。因此,企业和员工都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合法安排工作及休息时间,尽量做到防控疫情、维持生产两不误。
36.假期结束后还不能恢复生产或无需复工期间,可以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吗?
答:可以的。
律师解析:短时间内,如果员工无法回来上班或企业无需安排上班的,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是比较理想的一种处理方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安排了也没有用,但无论如何,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安排年休假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用人单位处。这样处理不仅符合现时的疫情客观情况,而且也很难看出会损害员工的权益,是企业和员工双赢的选择。
律师建议:企业与员工沟通,协商一致优先使用年休假抵扣,并按照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由员工完善年休假申请流程。
37. 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自行延长假期?
答: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律师解析:
(1)与当前疫情防控相关的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空指挥部或工信部的要求组织安排正常生产。如果上述单位不能按时复工可能会影响疫情防控,因此没有特殊情况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
(2)国有企业是否延长假期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3)事业单位如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应当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延长假期。
(4)除此之外与疫情防控关系不大的其他行业和经济组织,如人员密集的商场、各类批发市场,各类培训机构,短途交通运输、提供餐饮住宿的饭店酒店等;存在去产能和环保限产压力的如钢铁、水泥、建筑、矿山等企业,均可以自行延长假期,也有必要延长假期。
律师建议:目前防控形势下,当前我省除疫情防控相关行业以及涉及民生保障的行业外,为了控制疫情,应当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延长假期。
答:年休假可以顺延,医疗期不予顺延。
律师解析:
(1)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此年休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应予顺延。
(2)根据有关职工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该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认为该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患病职工的工作权利,而并非保障职工的休息的权利,因此医疗期可不予顺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中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答:不予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探亲假遇到假期延长的,不予顺延。
41. 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如下措施:
(1)可以安排职工先倒休,待复工后再补足工作时长。
(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职工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答:分情况处理。
律师解析:
(1)如果政府发布通告禁止提前复工的行业或企业,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的,属于违反政府规定,劳动者应当拒绝,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远程在家办公,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在此列。
(2)如果用人单位不属于政府强令停工的行业企业,在延迟复工复业期间届满后,如果职工没有及时复工也未请假的,应当视为旷工。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员工因受疫情影响被强制隔离观察或者因缺乏交通工具不能按时到岗的,律师建议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或倒休;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也可以安排职工请事假、病假等,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即可;如果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43.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很显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或返回工作单位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建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建议员工减少在外暴露时间,必须到岗工作的,建议实行轮岗或轮流值班制度,减少感染的风险。
答: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为防止疫情扩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在线办公、家中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在家办公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关系,则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如发生劳动者在家办公期间猝死的情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存在认定为“视同工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家办公期间,企业和个人均应当保存好考勤及工作的证据,如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也应当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备案,防止因对事实的理解错误,延误工伤申报工作。
45.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属于履行个人职责,因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符合上述通知要求,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建议医疗机构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减少医护人员感染几率。
46.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有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可能
律师解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志愿者弘扬雷锋精神、志愿精神,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彰显了爱心善意和责任担当,是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重要力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如果认定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则在劳动者发生意外事故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存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可能。
律师建议:组织志愿者参加活动,组织机构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保存志愿活动的工作记录,如不慎发放事故,可以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群众自发从事志愿活动的,也应当在相关机构进行备案,做好工作记录,保存从事公益活动的证据。
47.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不可以。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的人员复检。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及《关于严防严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强化建筑工地开复工、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复业管理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但对于已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的劳动者,无权要求其进行复检。
律师建议: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共同权益,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要求其进行复检,保障单位和同事的健康利益;同时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复工通知及相关复工指引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制度,经工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劳动者违反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48.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了缴纳医疗保险,就不需要承担医疗费;如果未依法缴纳,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根据医保报销比例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损失。
律师解析: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通知》,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从上述规定看,用人单位如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医疗保险,则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如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且其他机构也未承担的,用人单位存在承担劳动者医疗费损失的风险。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因客观原因未缴纳的,也应当积极告知劳动者缴纳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险,降低企业风险。
49.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能否享受医疗期?
答:劳动者能够享受医疗期。
律师解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的,符合患病的条件,需要停工治疗的,有权享受医疗期。
律师建议: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属于疑似患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确认劳动者医疗期开始时间,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医疗期内待遇。
50.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律师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建议申请人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1.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律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此外,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是出于对疫情的防控,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所以并不能适用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因此要关注当地法院的书面通知。
律师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注意: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在诉讼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办理,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建议采用邮政快递寄送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法院、仲裁委员会)寄送材料行使自己的权利。
答:疫情期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律师解析:具体流程为:书面或口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办理 对裁决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建议: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建议疫情期过后再行维权。
53.疫情期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答:视情况而定。
若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若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据用人单位向其出具的书面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如果有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欠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仲裁。疫情期内因特殊原因,可向相关部门邮寄相关材料,不建议口头起诉或仲裁。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排名不分主次,按照分编版块排序):
张新宇、康亚坤、齐娟、马会勤、赵敏娜、马三军、刘青凯、李凤然。
七、附:国家及所在地区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地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研究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通知精神层层传达到位、层层部署到位、层层落实到位。明确相关责任人,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有关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
二是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密切监控疫情情况,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四是要做好相关预案,掌握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4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各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尽快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切实做好防治经费保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祥和的春节。
2020年1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及异地就医患者救治费用保障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在前期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基础上,针对地方反映的最新情况,财政部办公厅、医保局办公室和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要求,一是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明确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就医地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动态调整医保报销范围,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工作,建立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2020年1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要做好生产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原辅料、资金等各方面保障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需要及时扩大相关产品产能。
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负责对上述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物资保障组将向重点企业选派驻企特派员,负责监督物资的统一调拨,帮助企业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产品质量监管。
三、生产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要求,抓紧组织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企业要根据物资保障组要求,及时上报产能产量、产品库存等数据。
四、为确保做好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的及时生产、调拨、运输和配用等方面协调工作,建立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牵头对接联系物资调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重点地区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复业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二、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复业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业;复工复业后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平稳有序运转。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冀的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科学统筹,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保障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点企业的员工返厂、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1.全力服务全国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在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等各方面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倾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河北在全国产业链中的作用,增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产业供给能力。全力支持保障京津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认真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3.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4.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生活物资储备特别是米面油、食盐、食糖储备监管,做好应急供应准备。(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大重点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和商超、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补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通达,保障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达,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出行车辆通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6.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要素保障、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8.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利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扩大就业信息推送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与“冀时办”对接,入厅事项能够在“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整合43个部门和各市热线,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0.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抓紧实施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扎实推进20项民心工程,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重要政治任务。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定必胜信心,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人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最大程度给予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在石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
4.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和各管委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餐饮、宾馆、便民市场等人群聚集行业的企业,可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月份、4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确因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管委会〕
7.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上下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加大稳岗力度
8.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理论知识线上培训,并对审核合格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高于全部课时的50%。待疫情结束后开展剩余线下实操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发展
11.加大研发生产支持力度。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增加产能,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对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市财政给予补助、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技改项目,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扶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3.加大升规培育支持力度。对疫情期间坚持生产的企业,年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全部实现入统,兑现财政奖励资金。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医药物资储备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全力做好电力稳发、热力稳供、天然气产销衔接、油品供应、运输协调等工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五、优化审批服务
15.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6.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办、预约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6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