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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殷华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税及经营管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19 08:40:56   作者:   点击: 4457 次

本所郑重声明

本所刊发的疫情期间相关工作指引、解答等,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我所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具体的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新的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解答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解答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前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各级政府当前的主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支援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下)精准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行政法律专业律师编写法律指引,方便基层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参考使用。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税问题

为了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减轻企业因防控疫情造成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均出台了各项税收政策,河北省政府也相继出台现结合企业涉税及管理方面的重点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归纳,供企业在具体工作中作为参考。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税管理

(一)纳税延期申报

按月申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须在 2020 年 2 月 24 日前申报纳税,如办理仍有困难,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我省税务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目前对于按季度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还没有新的政策,预计会视新冠病毒疫情发展情况而定,企业财税负责人员应多加留意,早做应对。

特别提示:仍需要办理进一步延期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仍有困难”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的规定为判断依据,适用情形有二: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受理申报纳税延期的有权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

3.申报纳税延长期限由税务局定,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在 3 个月的期限内,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与有权税务局积极沟通。

【法律依据】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二)减免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

1、符合条件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含捐赠)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4、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留抵税额。

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个人捐赠的纳税减免

1、企业、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别提示:需要出具发票或有效的价值证明。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但是,以下几个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1)对于捐赠的属于非货币的资产的,则必须要提供公允价值的有效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符合规定的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才能开具捐赠凭证,否则不得开具。

2)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也需要索取捐赠票据,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五)针对疫情开展的医药研发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

1)药品经营企业的生物制品销售以 3% 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特别提示: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相同创新药不征收增值税。

特别提示: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法律依据】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 号)

2、企业所得税  

1)医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前摊销。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研发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3)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研发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六)劳动保护用品、职工福利发放的纳税问题

1、属于劳动保护费,企业所得税可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免征。

企业为疫情防控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 N95 口罩,发放给员工,要求员工上班必须佩戴,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企业计入“劳动保护费”,企业所得税可税前扣除;

2)购置款项并未发给个人,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可减免扣除,个人所得税照缴。

企业给每个员工发放购买口罩的现金补贴,要求员工自行购买适用的口罩用于上班佩戴。

1)企业可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以内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2)这部分款项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收到因疫情而发放的政府补助缴税问题

原则上,收到政府补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专款专用)的政府补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 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八)因疫情导致企业亏损,弥补亏损期限及相关纳税义务管理

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10 年;

2、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行业 8 年;

3、其他企业 5 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 以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九)因疫情防控而免房租及免租后的税务问题

目前尚无税收减免等政策。企业对商户免租及物业费减免不属于公益捐赠和无偿提供服务,而是属于对商户的一种优惠,无论对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不以视同销售或不征税的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石家庄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发出“致全市业主(房东)减免房租倡议书”,但这仅仅是沟通协商的范畴,对任何一方不具有约束力。目前我省仅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其他情况并无明确规定,包括出租方系个人的,是否免租,仍需由承租方(企业、个人)和出租方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一)员工在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标准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应当按被隔离观察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也做了类似规定,因此员工被隔离观察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

 

(三)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享受疗期待遇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既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根据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四)复工后,员工未及时返岗的处理方式

1、经通知要求返岗后(应注意保留证据),该员工无正当理由仍不返岗的,可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聘任)合同。

2、经通知后(应注意保留证据),该员工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事假条件的,补办病事假手续。

 

(五)因疫情需要,企业安排部分员工暂不返岗的处理方式

1、员工申请中止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手续。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2、员工请事假。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只需正常缴纳社保费即可。

3、员工请病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具体参见当地人社部门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4、协商安排年休假。根据部分地区规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

特别提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完的年休假,如员工中途离职,则经过折算后员工多休的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

5、在家办公。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单位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或者一些工作在家无法完成等,单位可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但须与员工协商,并由员工确认。

6、待岗。如果企业并未达到停工停产的严重程度,单方通知待岗操作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员工可能会通过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或者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此,建议企业可采取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方式安排员工待岗,企业与员工可签署待岗协议,同时对待岗期间的工资标准等进行约定。

 

(六)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根据不同情形予以区分确认工伤

1、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贵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20 )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2、因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是否认定工伤无明确规定,经检索非典时期类似案例,倾向于认定为工伤。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则上难以认定为工伤。

 

(七)对于因隔离治疗留观以及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该员工如符合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八)企业能否因疫情原因裁员

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我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采取稳岗政策,采取返还、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九)对于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

1、若单位有疑似感染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2、其余非确诊或疑似人员,建议用人单位安排自行隔离观察期。

 

(十)员工已申请的带薪年休假的处理方式

春节延长假期或用人单位自行延长假期,可顺应延后,或双方协商调整,或取消待另行申请。

 

(十一)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假期加班或安排员工复工,员工因疫情增加的交通等费用处理方式

因疫情防控需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建议用人单位报销员工因此增加的部分或者全部交通等费用。而且,对部分或者全部交通等费用予以报销,也能够增强员工的积极性,毕竟情况特殊,相互理解非常重要。

三、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合同管理

(一)企业一方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与供应商等合同向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服务/产品的,可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或变更)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附上政府部门延期复工和禁止举办相关活动文件及其他损失证据作为凭证,避免企业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向供应商或合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按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

企业应当排查自身需求,对于急需的服务/产品采购,应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采购的准备。并依据供应商履约不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选择是否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租赁合同的管理

基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企业若作为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在疫情期间的实际损失,可考虑给予承租方一定的租金减免,同时依据我省减轻房屋租金负担的要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

若为承租方,依据我省减轻房屋租金负担的要求,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据此,可提供相关政府文件及不可抗力证明,向出租方要求减免租金。

重点提示:企业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必须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即使企业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如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仍可能承担本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企业疫情防控和管理活动中,要求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证据意识,做到事事有痕。有效的证据保全对企业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将有助于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时避免不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