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学会辩论较容易,但要想达到一个高水平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建议大家注意几点:
1、必须明白辩论的目的。
不是为了树立咄咄逼人的雄辩家的形象,不是为了看似压倒了公诉人,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旁听者的掌声,而是运用法庭论辩这一法律工具,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根据,驳倒对方的不正确的立论,说服法官,协助和促使法庭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超出法庭辩论的范围。
“范围”指围绕论辩目的而进行辩论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直接影响裁判的案件主要事实,如时间、地点、起因、结果等可能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或责任划分(罪重与罪轻及量刑)等事实要素;(2)案件主要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大小情况;(3)适用法律情况(责任认定、量刑、对法律的理解); (4)对方辩论意见是否成立(有无证据支持、是否符合事实、逻辑规范性等);(5)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情况。
3、辩论意见要有严谨的逻辑结构,不能自相矛盾
例如,我见过许多份辩护词中,律师立论本 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显见是在做无罪辩护,但后边转而又论述被告人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等这些罪轻辩护的意见,岂非前后矛盾?我还见过一份辩护词中称抢劫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打了被害人出租车司机一巴掌,被害人就眼睁睁地看着被告人把出租车开走了。象这样的辩护观点怎么可能被采纳呢?
4、选择合适的辩论方式。
律师辩论的方式,往往采取“演绎式”或“归纳式”,一般案件采用演绎式为宜,先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无罪或罪轻),然后从几个方面分述理由,这样的方式简单明了,观点易被法官了解和接受;对一些复杂案件(例如多罪名、多罪犯、多起犯罪以及部分无罪部分罪轻辩护的),采取归纳法则比较适宜,把存在的问题一个个提炼出来,层层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显得很有条理,很有说服力。
5、辩护观点即要有深度,也要有高度。
深度是指对事实的掌握程度,高度是指从犯罪构成要件、法理角度进行辩护,这样才能彰显出律师的专业水平。现在刑事辩护已发展为多元化,原来只注重实体辩,即事实辩,现在大量的则是从证据不足的角度辩,即程序辩,成功的案例不少。在多次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官、检察官都提出了一些对律师的希望和要求,尤其是法官,很希望与高水平的律师打交道,从律师这里听到中肯的意见,以帮助他们正确的掌握案件事实及作出判决,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6、辩论重点要突出。
吃透案情,确定辩护思路,选准突破的重点。有检察官提出,辩护人攻其一点、不计其他,不全面看问题。我认为这恰恰是律师的高明之处,如果是在论证犯罪构成要件时,因犯罪四要件缺一不可,那么,辩护人只要证明、论述清楚不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在一些罪轻辩护的案件中,对那些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一些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放置在辩论观点的前部,如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未成年、投案自首、立功等,对那些一般的酌定从轻情节放在后部,如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群众呼声等。“初犯”的问题最好在主观恶性中提出。
总之,重点不突出,胡子眉毛一把抓,效果会较差。对有两个律师的可协商分一下主次,或分工一下辩论的问题,比如有实体辩、程序辩之分,总之,第一位发言的辩论内容,第二位发言时不要重复,但两位律师之间要注意互补,而不要为了表现自己在发言时互争互抢。
7、对证据不足的辩护。
在质证阶段已简要提出质证意见,在辩论阶段,要对证据综合进行整理、分析,从证据三性入手,提出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以使其失去或降低证明力,使控方的观点失去依托,从而印证出辩方观点的正确性。
8、辩论中信息的接收和整理。
概括对方论辩意见,调整、设计己方的论辩对策。主要指第二轮辩论。因第一轮辩论双方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第二轮才能充分反映出律师法律功底、案件熟悉程度、随机应变等综合论辩能力。一般的做法是第一轮全面的、系统的辩,第二轮只对公诉人提出的新观点进行对应性的简要辩论。重复的长篇大论会使人厌烦,冲淡了对辩护观点的注意力。
9、辩论要有针对性。
有时公诉方对律师提出的一些观点无法反驳时,往往把话题引到一边去,这时,我们即不要重复罗嗦,死缠烂打,也不要被其引向他途,最好是先点一下,控方对辩方的那些观点没有反驳,或者双方观点中的一致之处,以提醒法官的注意,然后再对其新观点提出反驳意见。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控辩双方“接不上火”,自说自话,各走各的“道”。
10、集中注意力,抓住对手的一切可利用之处。
在开庭过程中切记不要为案件以外的事情分心,一是抓住对方的破绽及时进行攻击;二是发现对方发言中的一些可利用之处加以利用。(巨鹿王XX杀妻案,其因妻子与他人私奔、非法同居,回家后又时常与第三者幽会,被告人劝阻无效激愤杀人的事实清楚,从轻辩护的重点是被害人过错。公诉人提出被害人“不守妇道”,辩护人立即抓住此点做文章,首先指出公诉方已认可了被害人在案件的引起上有责任,然后分析被害人过错大小,将“不守妇道”的行为与现性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从《婚姻法》、《刑法》的规定看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说明不是一般的过错,这样就比只讲被害人与他人通奸不道德,有一定过错更容易引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同情,可加大从轻的幅度。)
11、辩护中应注意避免的情况。
(1)脱离事实和证据,信口开河,甚至不顾法律和事实,把犯罪行为美化为应提倡或褒奖的行为;
(2)为了满足委托人、当事人的感情要求,哗众取宠;(3)撩拨、煽动旁听群众的错误情绪;(4)提倡文明辩护,在反驳公诉人的过程中不要搞人身攻击。但对那些对律师搞人身攻击的要采取适时、适度的反击措施,如申请法庭制止,以文明的语言对比其不文明的语言,以法律有无规定来驳对方的无理要求等(如在靳克俭案中,公诉人提出律师调查取证未经公诉方许可,此时律师要求其出示法律根据,使其尴尬无语);
必要时也可正义凛然行使抗议权(如景县任XX通奸杀人案中,公诉人回避证据取得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情况,只是一味地说:“你原来供认过了,又翻供,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用老百姓的话说,你就是个刁妇!”辩护人拍案而起,行使抗议权得到法庭支持,该公诉人至庭审结束未再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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