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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突发父母不在身边,谁照料未成年孩子的生活?
发布时间:2021-01-18 14:02:41   作者:   点击: 5708 次

面对新冠疫情防控形势,许多街道社区、村委会通过宣传疫情防控知识、耐心讲解相关防护政策措施,让居家的人们感到安心和关爱。省民政厅还协调省心理干预协会为儿童福利领域受疫情影响人员开通了“心理援助绿色通道”,为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帮助来询者克服焦虑和恐慌。本期身边的民法典专栏的话题是关于监护职责,当被监护人的生活,因为疫情等原因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谁来为其安排必要的照顾呢?

 

事件 疫情突发 他们与父母分离

受疫情影响,去年2月份,石家庄市救助站的救助热线同时也是“抗击疫情困境儿童援助热线”,2月11日热线接到一例求助,原来家住新华区的一位初三的女生独自在家学习生活,其父母回湖北老家过春节,原本早该回到石家庄,但被疫情困在了湖北。14岁的女生独自在家,她远在上海务工的姐姐很不放心,打来求助电话。石家庄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女孩所在小区,给女孩发了口罩、量了体温,带来了水饺、鸡蛋、蔬菜、馒头及书本文具学习用品,并告诉她,有事可以随时打电话。工作人员还联系了街道办事处及小区所在居委会,之后的日子居委会时常关注女生的生活,每天给女生送饭。

去年疫情期间湖北一17岁的脑瘫患儿,他的家人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孩子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北京的高二学生小刘,其父母都是医生,去年疫情期间,母亲除夕就去支援湖北,而留在北京的爸爸,也奔波在医院里。小刘一个人在家学习、生活。

 

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

因为疫情等原因,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谁来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呢?石家庄市律协青工委秘书、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刘魏律师介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民法典》总则的第二章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并明确规定了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谁来照顾被监护人。

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分析 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刘魏律师对第三十四条进行了如下解析:

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成年被监护人也要积极促进其健康状况的恢复;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必要的管理;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2款规定了监护人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例如,监护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享有医疗方案的同意权;监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享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等。监护人享有这些权利,是为履行监护职责所需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行使这些权利时,其他人不得侵害或者剥夺。

3款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 完善监护制度 

规定村、居委会民政部门临时照料

刘魏律师认为,第三十四条第4款是新增条款,增加了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该款全面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进一步完善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加强对特殊情况下被监护人的保护,同时需要基层组织等及时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

“疫情防控是‘医疗之战',也是‘法治之战’。本次《民法典》的编撰与时俱进,可以说是恰逢其时。监护制度的修订亮点,直面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并镌刻在法典中,把对监护制度的完善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刘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