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上午九点,石家庄市某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七职工诉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我所司利华律师、杜贤实习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前调解。一小时后七位申请人撤回劳动仲裁申请。
9月2日,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及其石家庄分公司到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于此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所以我所指派劳动人事法务部专业律师司利华、杜贤实习律师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司利华律师查阅了申请书及分公司的注册资料后指出,分公司虽于2011年11月在石家庄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只有有限的经营权,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请人对分公司的仲裁申请。司利华律师还向委托人介绍了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调解包括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及调解技巧。根据案情司律师还为委托人量身定做了调解方案。
9月4日上午九点,石家庄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申请人发表调解意见后,司利华律师表言: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被诉主体不适格,并代表被申请人提交了分公司的注册资料,证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证明七位申请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分公司;工资发放单,证明公司给七位申请人发放工资而非分公司。三份证据充分证明分公司不具有被诉主体资格。被申请人代理人愿意将申请人的调解意见向公司转达。为避免七位申请人相互影响,建议对七位申请人分别进行调解。仲裁员同意分别调解。调解中部分申请人拒绝调解,仲裁庭终止调解。一小时后,石家庄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通知被申请人已批准七名申请人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并送达《决定书》。自此,本案结案。
我所具有专业管理团队,劳动人事法务部只是八个专业部的其中一个部门,司利华律师是我所劳动人事法务部主任,1991年开始研究劳动法,是最早参与劳动法立法与实践的律师之一,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正是我所具有这样的专业团队,各部门注重专业知识的研究,业务领域拓展,专业分工明确。正是劳动人事法务部的专业律师专业知识的积累,才能在时间如此紧迫的情况下,高效率的解决问题,从“接案”到“结案”仅仅用了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