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和某某同庞某某的父亲庞某柱合伙做生意,因为账目上的问题,2014年2月7日,和某某到庞某柱家对账,庞某某及父亲庞某柱都在家,他们既是生意伙伴,又是邻居,按说,他们是比较亲近的人。可是,当和某某到庞某柱家对账过程中,双方对钱数发生争执,继而出现推搡追打情况,当时现场十分混乱,一个多小时后,庞某某发现自己腹部有一刀伤,遂报案称:是和某某把他扎伤。某县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对和某某刑事拘留,案件随后起诉到县法院。
【办案经过】
受本案被告人和某某亲属的委托,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双喜律师担任和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辩护人介入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看了案卷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就目前证据而言,认定和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其无罪。理由是:
关于庞某某腹部的伤口是怎么形成的,起诉书指控是和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庞某某捅伤,但纵观全案所有证据材料,均不能证实起诉书的观点。首先,被告人和某某在以前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只认可随身携带了一把弹簧刀,但否认用刀捅伤庞某某,伤者庞某某以及在场的兄弟庞某涛、父亲庞某柱、母亲杨某某、村里的牛四某、陶某、杨某某等人均没有看到和某某手里有刀,更没有看到和某某用刀捅伤庞某某,在这里,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链就断开了,一方面,和某某随身携带弹簧刀这一事实能够确认,另一方面,伤者庞某某腹部有一锐器伤,也能确定,那么,本案的关键证据就是如何将刀和庞某某腹部伤联系起来,本案中,所有证据材料,包括每人的笔录都无法证实,因为,没人看见和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庞某某捅伤,是这把刀捅伤的,还是其他的刀捅伤的?公诉机关没有查清,只是凭推测认为,和某某带着刀,不是他捅的是谁呀。辩护人指出,作为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相当严谨的,容不得半点马虎,很多错案都是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凭想当然、凭感觉定案,希望本案不要发生这样的情况。
为了澄清事实,辩护人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庞某某的重伤鉴定结论随案物证“刀具”与庞书宁左下腹刀伤是否有法律联系做出检验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一审判决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和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听取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后,详细调查了案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证。在此,辩护人的观点是不能容忍有罪的人逃脱惩罚,也不能让无罪的人蒙受冤屈,那么,我们应该努力做到的就是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庞某某左下腹刀伤就系随案小刀所为,但在目前,尚缺乏这一关键证据。
另外,暂时抛开本案经济上的是是非非,单从双方发生争执,毕竟是邻居,庞某某受伤住院,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一些损害【暂不论责任在谁】,和某某始终都愿意从经济上给庞某某家一些补偿,但由于庞某某家要价太高,远远超出被告人的支付能力,所以一直没有协商成功。在这里,辩护人也多次协调双方能客观、实际考虑问题,适当降低条件,化解矛盾,重修友好,将来还是好邻居。
由于本案缺乏确凿证据,附带民事调解也未成功,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了原判,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目前,本案一波三折,案件还在重审当中,辩护人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赢得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尊重和好评。